14.防止“帶病提拔”
為了保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順利實施,防止出現“帶病提拔”、“帶病上崗”、“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用人不正之風,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有關部門制定一系列規定——
2003年6月19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2004年4月,中辦又印發《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
2006年7月,中辦又印發《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中央組織部印發實施《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
2006年4月,中央組織部與中央紀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地方黨委換屆工作中進一步嚴肅組織人事紀律的通知》,明確了防止和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突擊提拔干部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具體措施和辦法。中央組織部還會同中央紀委,先后對31起換屆中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典型案件進行了通報。
這些措施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干部人事制度體系,依靠制度選人用人、公開選拔、競爭擇優等用人規則受到社會廣泛好評。
15.述職述廉
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是十六大以來形成的一種反腐倡廉制度,與之密切相關的是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誡勉談話和函詢等。
十六大報告中提出:“實行多種形式的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質詢制度和民主評議制度。”
2003年2月17日,吳官正在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對述職述廉工作進行了部署:“實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建立誡勉談話制度,發現黨員干部存在的苗頭性問題,要早打招呼,及時提醒,嚴格要求,使他們少犯或不犯錯誤。”
隨后,述職述廉制度化步伐加快。2005年12月19日,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發布《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兩部重要黨內法規。2006年9月24日,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五年來,全國鄉(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在不同范圍內述職述廉522.5萬人次,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149.8萬人次,72萬多名領導干部在職務變動后及時申報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并對違規問題進行自查自糾。僅2006年,全國各地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31.95萬人次,任前廉政談話35.13萬人次,實施誡勉談話5.79萬人次,述職述廉已在預防腐敗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6.懲治新型權錢交易
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涉及權錢交易的違紀違法犯罪案件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受賄手段不斷翻新,形式變化多樣,更具隱蔽性、復雜性。
為有效懲治受賄違紀犯罪行為,推動反腐敗斗爭的深入,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新形式的受賄違紀犯罪適用紀律、法律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2007年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了《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提出了八項嚴格的禁止性規定。《意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規定了十種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即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收受干股問題;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
《規定》和《意見》的精神是一致的,為懲治和預防新型權錢交易提供了及時、有力的執紀和司法依據,而且做到了執紀與執法的銜接。
17.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決定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的。它是聯合國為世界各國加強反腐工作、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領域的國際合作而通過的一項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
2003年12月10日,中國政府簽署該《公約》。2006年1月13日,中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長正式遞交了批準書和政府聲明。2006年2月12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生效,中國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
為加強國際合作、有效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6年10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起、籌備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在北京成立,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以各國反貪機構為成員的國際組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當選為第一屆聯合會主席。
同時,我國檢察機關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條約的精神,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國際合作,強化對潛逃境外的貪官的追捕、引渡力度。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等外逃貪官被成功緝拿歸案。
18.國家預防腐敗局
2007年9月13日,國家預防腐敗局正式掛牌成立,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馬兼任國家預防腐敗局首任局長。
2月13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中央紀委副書記、秘書長干以勝首次向外界透露:我國將組建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
“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向媒體介紹,國家預防腐敗局將在今年成立。
5月31日,國家預防腐敗局正式被批準設立。
國家預防腐敗局的主要職責有三項:一是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二是協調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防治腐敗工作;三是負責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國際援助。
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有利于協調各部門預防腐敗工作,形成預防腐敗的整體合力;有利于拓展工作領域,形成全社會預防腐敗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增強預防腐敗能力,提高預防腐敗工作專業化水平;有利于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19.反瀆職侵權局
2005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全國省級以下檢察機關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統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
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正式掛牌,這是全國首個省級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級檢察院、241個分州市檢察院、1575個基層檢察院成立了反瀆職侵權局。
各地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機構以更名為契機,加強反瀆職侵權工作,嚴懲不揣腰包的腐敗。
2006年7月26日,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頒布實施,為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力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2006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派員參與行政機關對重大責任事故調查1642起,發現并立案偵查事故背后的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813人。
據統計,2003年至2007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1884件、38093人,通過辦案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97604.86萬元。其中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干部1386人,地廳級干部59人,省部級干部2人。
反瀆職侵權局的成立,不是簡單的機構名稱變更,它表明檢察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要打反瀆職侵權和反貪污賄賂兩張牌。
20.行賄黑名單
2002年,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將1998年以來辦理的建筑領域的賄賂案件納入行賄資料庫,在此基礎上首創行賄黑名單。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后,于2004年4月與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通知》,開始在江蘇、浙江、重慶、四川、廣西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
2006年起,“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開始付諸實施,正式對外受理查詢,由建設領域推行到金融、教育、醫藥衛生和政府采購領域,由試點地區推向全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3月4日印發的《關于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行賄犯罪檔案錄入、對外接受查詢的內容范圍為1997年刑法修訂實施以來,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并經法院裁判的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和政府采購領域的個人行賄犯罪、單位行賄犯罪、向單位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案件。
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全國各省級檢察院、83.1%的地級檢察院、45.2%的基層檢察院建立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共受理查詢申請7319次,涉及被查詢單位35172個,涉及被查詢個人23663人。其中有行賄犯罪記錄的130個單位、65名個人被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給予包括取消投標資格、取消中標資格、清出市場等處理,對有效遏制和預防賄賂犯罪起到了有效的作用。(李雪慧 王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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