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首先要讓更多人擁有合法的私人財產,并切實保護好他們的私人財產權,實現“中等收入者占多數”的新要求,讓全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
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的“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成為媒體熱議的焦點。這個新提法,意味著老百姓的收入不光來自工資,國家還將創造條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有金融業代表將這句話理解為:“讓老百姓的財富保值增值,讓老百姓擁有更多的財富。”
按照國家統計局專家的解釋,“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確實,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熱和理財市場的繁榮,公民財產性收入的快速提升,無疑是一個大趨勢。中國共產黨對公民財產性收入的明確支持態度,不僅讓公眾吃了一顆定心丸,也必將促進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理性發展。
“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一全新提法的重要價值,從事相關專業性工作的與會代表已經做了詳細闡釋,筆者只是想重提一個基本的常識:先有財產,然后才有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必須以穩定的公民財產以及明確的私人財產權作為前提。顯然,財產性收入至少需要兩塊基石:財產基石和法律基石。
毋庸置疑,《憲法》關于私人財產權的保障、《物權法》的通過以及資本市場有關法律的不斷完善,為十七大報告中的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同時也要注意到,這一塊法律基石還有待不斷完善。比如資本市場的惡意操縱行為對中小股民財富的掠奪等等。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對社會弱勢群體財產權的保護。比如農民的土地,比如小攤販的攤位和工具,比如農民工的工資。盡管與富人的財產相比,這些在社會財富總量中所占比例似乎相對較少,但這卻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謀生之本,是他們維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嚴不可或缺的財產。任何對于這部分財產的征用、沒收或者被拖欠,都應在法律的規制之下,只唯法、不唯權,而相關法律的空白也應盡快填補。
簡單的道理是,如果一個人連維持基本生存的財產都喪失了,那么無論政府怎樣“創造條件”,他們也不可能“擁有財產性收入”。因此,加大力度保護窮人財產以及他們在任何地方靠勞動吃飯的機會,是最應該被“創造”的“條件”之一。
在財產基石方面,我們還必須正視貧富分化的現實。財產性收入是一種衍生財富,沒有財產就不可能有財產性收入,于是就可能產生一種“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馬太效應,從而加劇社會的貧富差距。因此,在對待財產性收入時,應該有不同的政策安排:對那些更有可能為窮人獲得的數量有限的財產性收入宜于免收一切稅費,比如居民儲蓄利息;而對那些更有可能為富人獲得的數量龐大乃至驚人的財產性收入宜于根據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進稅率,比如炒房收入。
說到底,“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首先要讓更多人擁有合法的私人財產,并切實保護好他們的私人財產權,繼而對財產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從而促進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實現報告中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數”的新要求,讓全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