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豐臺區的張先生最近一直愁眉苦臉。
今年9月20日,他駕駛小汽車在一路口轉彎時速度過快,與一位逆向行駛的騎自行車的老人相撞,老人受重傷,目前正在醫院就治。
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在這起事故中,張先生和老人的責任各占50%。張先生的小汽車只上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而這起事故造成的損失已遠遠超出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額度。
讓張先生發愁的還不僅僅是受傷老人高額的醫療費。他查閱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發現這些法律、法規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雙方都有過錯的如何承擔責任,規定得并不清晰、明確。
這讓張先生忐忑不安。他因自己在這起事故中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的不確定而一直煩惱。
今天,張先生的心情好了很多。他從新聞中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已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程序。
今天在北京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開始審議由國務院提請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這一草案的主要內容只有一條:對此前各界廣泛關注的第七十六條進行修正。修改的內容正是張先生關注的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雙方都有過錯的責任應如何承擔問題。
立法者初衷
突出尊重和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10月28日通過,并于次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
這一法律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于該法在賠償責任主體、賠償原則等方面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新的變化,尤其是各界對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存在不同理解,爭論不斷,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對類似交通事故的處理結果不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是這樣的: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有學者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一個嶄新的歸責原則體系。
首先,保險公司的無過錯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其次,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再次,機動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嚴格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減責事由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主張減責,即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有免責事由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即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從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雙方都有責任時,對機動車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
本法通過后,各界爭論的焦點正是這一嚴格責任原則。
據了解,在立法過程中,立法機關組成人員對嚴格責任原則也存在不同看法。一些常委會委員認為,如果規定機動車對此類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可能助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違法行為。后來,在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經過反復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立法機關最終還是采納了嚴格責任的規定。
采納嚴格責任規定主要基于這樣的考慮: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道路上機動車多、自行車多、行人多是一大特色。機動車增長速度快,但機動車質量、駕駛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道路通行條件尚不夠完備,行人或非機動車的輕微違規有時很難避免。在這樣的車、路、人的國情下,突出強調機動車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謹慎駕駛義務,是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首要環節。而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體現了尊重和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的價值取向。
同時,實行嚴格責任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時,考慮到機動車對于非機動車、行人之間而言,是高速運輸工具,所以他們之間發生事故,機動車要承擔多一些的賠償責任。
規定欠明確
十八省區市制定不同的實施細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來,對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的以人為本的交通事故處理理念,也得到社會各界的積極評價。但是,社會上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也有反映,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多次提出議案、提案,要求對相關規定作進一步明確。
三年多來,各地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時,對此作出了不盡相同的細化規定。目前已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地方立法,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時“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吉林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90%的賠償責任。
浙江、湖南、四川、陜西等地規定,要按不同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中,浙江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10%至20%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30%至5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70%至90%的賠償責任。
湖南規定: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20%;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機動車一方承擔5%至10%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北京、山西等地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但國家至今沒有規定最低比例。
地方立法雖然對此類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作了具體規定,便于執行,但是又造成了全國各地比例標準不統一的情況。
保證法制統一
修正案草案對第七十六條細化
目前,全國18個省區市通過的地方立法對此進行的細化規定雖然各不相同,但執行中均收到了較好的效果,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提供了實踐經驗。
受國務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今天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作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認為,及時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有利于澄清這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各方面提出的問題,保證法制的統一性。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批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安部會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保監會等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并聽取了北京、上海兩地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根據全國人大內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的意見,形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白景富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一方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體現了側重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雙方都有過錯或者受害人一方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么標準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確定責任,又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不夠具體,造成了全國各地比例標準的不統一。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修正案草案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專家認為,這樣修改,在維護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既能側重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能較好地體現公平原則,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
記者 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