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司機沒有任何責任,是否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任何責任的司機也要承擔責任,應該建立何種機制分擔無辜司機的賠償負擔?
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分組審議中,備受關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相關規定,在委員中引發不同意見。
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曾就因為相關規定引發極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側重于保護處于弱勢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交通事故中,即便機動車駕駛人沒有責任,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該按照公平原則,機動車駕駛人沒有責任不應該承擔責任。
最終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納了側重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原則,此次的修正案草案延用了該原則。
今天的分組審議中,很多委員贊同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宗旨,但也有多位委員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提出了不同意見。
南振中委員說,在道路上,向“弱勢”人群傾斜應有兩個基本前提,就是“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原則”。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硬要他按照一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就有點“于法無據”。
“現在行人過馬路有斑馬線,但是行人不走斑馬線,亂穿馬路,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很多。”陳士能委員說。一些委員認為,這樣的規定無助于警示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規則。
朱士明委員建議,機動車駕駛人為避讓違反交通規則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造成傷亡、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該賠償。
烏日圖等多位委員認為,從保護弱者的角度,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責任完全是一種道義責任。他認為,無過錯的司機承擔的這種“補償”,不應該叫作“賠償責任”。法律對此如何表述應在修改中進一步斟酌。
此外,列席會議的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元龍還提出一個問題,無過錯的司機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個責任是由本人承擔,還是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果本人沒有責任,保險公司是否還應承擔?”(記者 程剛 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