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當事人未及時繳納罰款或有關稅費,往往會被加處高額罰款。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行二審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中,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按日加處罰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處滯納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也就是說,如果欠繳6000元養路費,按草案規定加處的罰款不得超過6000元。(《中國青年報》10月25日)
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目的,無非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但是,按照現在行政強制法草案的規定,如果拖延幾千元的稅費,被加處的罰款或滯納金就有可能高達幾十萬元。這在客觀上所達到的,已經是令當事人傾家蕩產的效果。顯然,這并不符合行政強制法的初衷。任何行政處罰措施,都是為了教育人,而不是要從經濟上把人壓垮。現在行政強制法草案中“按日加處罰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處滯納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規定,其實是在無意中給惡意執法留下了空子。
近年來各地不斷爆出“天價滯納金”的新聞。據報道:2006年,河南滎陽的一輛欠費吊車的車主,竟然接到了76萬元的罰單,其中僅滯納金就高達49萬元,相當于當時銀行活期利率的507倍。北京一位張先生,因未繳納100元罰款,而被交通隊要求繳納2808元的違章罰款滯納金,相當于罰款數額的28倍。筆者認為:脫離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巨額行政處罰,足以將當事人推到與法律相對抗的位置。執法者即便通過行政強制權力完成了執行程序,也會給社會留下不安定因素。
雖說法律無情,但法律決不可無善。善待當事人,就是善待社會,善待法律本身。行政強制法草案如果能按照法律委員會的建議得到修改,無疑可以大大提高它的立法質量,使人民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護和實現。
作者:婁獻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