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建議,通過修改檢察院組織法明確人民監督員制度。昨日,賈春旺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作了關于完善檢察機關監督機制促進公正執法的報告。
最高檢于2003年10月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明確規定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以及立案不當、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給予刑事賠償和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辦案等“五種情形”進行監督。
目前全國已有86%的檢察院實行了這一制度,共選任人民監督員22282名;共有18204件“三類案件”接受了監督,其中人民監督員不同意檢察機關擬處理決定的824件,檢察機關采納監督意見493件,占59.8%。
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賈春旺建議抓緊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并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
關于對扣押、凍結款物的專項清理工作,賈春旺報告說,該項工作共糾正違法扣押款物案件598件,返還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款物折合人民幣6100多萬元,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作了嚴肅處理。
在對刑事賠償案件的專項清理中,最高檢組織對2002年至2005年檢察機關作出賠償決定而未執行的541件案件,明確責任單位,限定結案時間,使這些案件全部執行到位,執行金額2674萬多元。(記者楊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