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8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在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這次城鄉規劃法的修改,應該說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修改當中都貫徹了發揚民主。
黃建初表示,按照現在的體制,城鄉規劃屬于政府的事權。像直轄市的規劃要經過國務院的審批,各省的省會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城市也要報國務院審批。省所轄城市的規劃要經過省政府審批,但是在審批之前法律都規定了明確的程序,都要經過本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而且規劃編制機關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這個規劃時,要把本級人大常委會規劃的審議意見同時上報。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城鄉規劃的編制過程中的民主性,同時便于人大在城鄉規劃實施以后加強監督。
另外,法律還突出了人民群眾對城鄉規劃編制的參與,一個城市的規劃和老百姓人居環境是有密切關系的,我們明確增加了一些規定,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以前,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予以公告,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在規劃正式經過批準以后,法律還規定要正式公布,讓大家都知道。(整理中國人大網新聞直播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