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9日電 據檢察日報報道,對于行政強制的設定,行政強制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只要是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除去法律規定的某些情況以外,行政法規都可以設置行政強制措施. 這意味著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強制的權力范圍擴充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比較行政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建順非常贊同這樣的修改。
他說,行政強制法的制定施行,必然帶來對現有行政強制措施的整體性整合。只賦予法律以強制措施設定權,固然能規范其行使,但法律的籠統性和滯后性,也會給行政管理帶來太多不便。“在立法政策層面,必須確立復數的、多維的視角,要充分認識到,‘強制’并不僅僅意味著權利的限制或者剝奪,義務的設定或者增加,負擔的要求或者賦課,它還意味著對權利的實現或者張揚,義務或者負擔的合理化,從而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楊建順同時強調:“法律本身具有滯后性,我國的立法技術還不完善,面對紛繁復雜的行政管理活動,把行政強制的設定權僅給予法律,我們目前的法律還真的做不到可以設定出適應各地不同情況的行政強制措施。”
楊建順建議,除了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必須由法律設定外,其他的強制措施均可授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來設定,同時增加相應的法律規范監督制約機制。如果這樣,條文第一款“行政強制由法律設定”,就應該修改為“行政強制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設定。”(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