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三十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消息說,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與國土資源部會簽了《關于人民檢察院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和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中協作配合的若干規定(暫行)》,與國家質檢總局會簽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在查處和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系協作的若干意見(暫行)》。
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繼今年上半年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安部聯合簽發《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之后,加強人民檢察院與行政部門之間協作配合的又一有力舉措。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士說,這兩份文件具有重大意義,其中規定了人民檢察院與相應行政部門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了聯席會議的組成成員、召開方式和時間、會議應通報、研究的主要內容等,這將進一步促進人民檢察院與行政部門在懲治和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的重大事項和日常工作中的聯系和溝通;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查辦的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行政部門對查辦的違法違紀案件相互進行情況通報和交流,便于雙方及時掌握相關違法犯罪案件的分布特點和發展趨勢;文件還要求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有利于保障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及時移送,對于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等起到積極的規范作用;明確了移送的案件或線索涉及的有關罪名和應移送的主要材料,加強了案件移送制度的可操作性,使案件移送有章可循;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移送、舉報的案件或線索進行處理的期限和方式等,使行政部門能夠及時得到反饋。
同時,這兩份文件還規定了行政部門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相關案件的研討,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行政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提請鑒定、調取材料等,這有利于彼此獲得對方專業知識方面的支持,有利于提高辦案的效率和準確性;規定了行政部門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重大執法檢查活動和重大違法案件的調查工作,使涉嫌犯罪案件或線索能夠被及時發現;規定人民檢察院與行政部門應加強交換相關信息資料,共同組織專題調研,有利于雙方及時針對有關問題共同研究、提出和制定預防違法犯罪的舉措;規定人民檢察院與行政部門互相派員參加對方的培訓,有利于雙方全面了解彼此的工作性質、流程、相關政策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土資源部、國家質檢總局會簽的這兩份文件充分顯示了彼此加強溝通協作的誠心,必將在推動懲治和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