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環保總局擬定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10月30日《第一財經日報》)
這一規定被環保總局和一些專家視為是一個不小的進步,因為此前相關法律
規定的處罰上限是一般不超過20萬元。但筆者以為,規定了最高罰款額,對環保總局履行其保護環境的職責而言,等于自縛手腳,搞得不好,這“100萬元以下罰款”還會起到使非法排污合法化的作用。
從邏輯上說,把處罰非法排污的“最高罰款額”設定為100萬,無疑是源于這樣一個假定:任何一家企業從非法排污中獲得的收益都不可能超過100萬。但筆者看不出這樣的假定有任何的根據。
把“最高罰款額”設定為100萬所可能造成的后果,還不僅僅是環保總局自縛手腳這么簡單,它還很有可能在客觀產生鼓勵非法排污的效果。
美國芝加哥大學的經濟學教授列維特,在自己的《魔鬼經濟學》一書中講述了這樣一個有趣的故事:一家日托中心的管理人員,為了杜絕家長不按時接走孩子的現象,規定對每個遲到的家長罰款三美元。但讓他們始料未及的是,這條規定出臺之后,不按時接走孩子的家長反而大量增加了。后來他們才沮喪地發現,正是這三美元的罰款使得家長可以心安理得地遲到,因為“反正已經交了罰款”,交了罰款就等于獲得了遲到的資格。
人性都相通。這樣看來,這樣一個“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很有可能會導致出現非法排污企業大量增加的社會后果。因為對企業主來說,既然我已經按照“最高罰款額”交納了罰金,那我當然就可以繼續排污了。在這種情況下,非法排污不僅在經濟上是合算的,甚至在道德上的那一點點負疚感,也不復存在了。
總之,我以為,要使罰款對那些非法排污的企業真正有震懾力,最低限度是應該使罰款額超過從非法排污中獲得的收益,使非法排污變成一種完全無利可圖的行為;最高限度則應該是對非法排污的企業處以天文數字的懲罰性罰款,這種罰款和非法排污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必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它的目的在于使非法排污變成一種風險極高,有可能導致自己傾家蕩產的行為,使企業主不再心存僥幸,從而起到保護環境,為子孫后代留下一片可供生存的凈土的目的。
(作者:鄔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