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制約:
更加注重制度防腐
記者 黃慶暢
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摘自十七大報告
“防止腐敗和權力被濫用,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在學習十七大報告時說,這表明我們黨和國家更加注重制度反腐。
我國和國外的反腐實踐證明,制度反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將更好地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為人民謀利益。
十七大報告提出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與西方國家采用的“三權分立”有什么區別?
姜明安談了自己的看法:
兩者的權力制約理念,在內容和實質上均有重要區別,是有中國特色的權力制約機制。
首先,西方國家實行的“三權分立”是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種國家權力的制約平衡。而十七大報告提出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指整個國家公權力的結構和運作機制,也指政府內部,甚至政府部門內部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既涉及權力運行的橫向關系,也涉及權力行使的縱向關系。
其次,西方國家實行的“三權分立”基本上只講國家權力的制約平衡。而十七大報告提出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不僅講相互制約,還講相互協調,不是為制約而制約,而是為了共同為人民辦事,共同把人民的事辦好。
再次,西方國家實行的“三權分立”主要注重權力制約權力。而十七大報告提出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不僅注重權力制約權力,而且注重甚至更注重權利制約權力。我們講的監督權不是僅指司法權,更多地是指人民監督、輿論監督,以及在人民監督基礎上的紀檢、監察、督察、審計等其他黨和國家機關的監督。
機構整合:
“大部門”提速改革
記者 宋 偉
加大機構整合力度,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
——摘自十七大報告
“施行‘大部門’,政府機構改革邁出一大步!”
十七大報告中關于大部門體制一經提出,便引來廣泛關注。清華大學行政管理碩士林振中在政府部門工作多年,他認為,2003年,機構改革把國內貿易與對外貿易職能和機構進行整合,組建商務部,可以看做是這方面改革的有益嘗試。
“所謂大部門、小部門是相對而言,關鍵在部門職能配置有機統一。大部門,防止‘都管’、‘都不管’,明確責權,是對癥下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喬新生教授認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先后于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進行了5次機構改革。
“我注意到,在十七大輔導讀本中,大部門體制被解讀為把政府相同或者比較相近的職能加以整合,歸入一個部門為主管理,其他部門協調配合。”喬新生認為,大部門體制是“職能大、寬領域”的政府事務綜合管理體制,能有效避免機構職能交叉重疊、主次不分。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政府部門設置普遍為“機構數量少,職能范圍廣”的特點。喬新生介紹,法國的部級機構只有18個,其中的經濟、財政和工業部,負責經濟宏觀管理、財政預算和決算、國際貿易、稅收管理、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政策和協調,下轄機構包括海關、稅收、統計、貿易、公平交易監督等。
早在2000年,湖北隨州“實驗”大部門體制,“節約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該市市委書記馬清明介紹,但由于是單個地區,單兵作戰,一些合署辦公的部門受到壓力,又改成了分設。
喬新生坦言:“在我國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涉及面廣,必須在中央的統一部署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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