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日電 公安部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貫徹《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有關情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馬維亞介紹說,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條例》明確規定,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負責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馬維亞說,《條例》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體系。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涉及到四個方面:活動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公安機關、觀眾。為此,《條例》對上述四個方面的責任和職責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責任,這是最重要的責任。包括:承辦者對其舉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承辦者應當制定并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承辦者應當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宣傳教育;承辦者應該保障臨時搭建設施、建筑物的安全,落實應急救援措施等等。承辦者的具體職責有八個方面的內容。
二是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在場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體責任。
三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公安機關主要是審查并實施安全許可,制定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責令整改安全隱患,查處違法犯罪行為,處置突發事件。
四是明確了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比如不能帶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進場,不準向場內投擲雜物,要接受安全檢查,這都是對觀眾提出的要求。
為了確保這些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條例》要求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責成或者會同有關公安機關制定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比如奧運會、世博會,這些都是大型群眾性活動,但是都屬于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部門來舉辦的,不實行安全許可。但是并不是對安全忽視,而是制定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方案,確保活動的絕對安全。(據人民網文字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