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一則消息在網上廣為傳播:云南省保山市施甸縣,對該縣副科級(實職)以上領導干部的個人財產進行登記,并存入干部個人廉政檔案,以從源頭上預防腐敗。消息一出,有人叫好,有人質疑——有人認為施甸縣的做法于反腐倡廉具有標本意義;也有人認為這不過是“政治作秀”,是“形象工程”,是“花架子”——甚至連花架子也沒搭好。(《云南信息報》10月31日)
正如當地官員所稱,“施甸縣推行副科級以上干部登記個人財產,這不僅在保山市是首例,而且在整個云南省,應該都從未有過”。有“陽光法案”、“終端反腐”之稱的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是許多國家杜絕和懲治公職人員腐敗行為的一種常用手段,但在我國,官員財產申報的立法很久以來一直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早在20年前的1987年11月17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王漢斌同志,在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對即將通過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作出說明時,就曾指出:“應當說明,一些國家規定公務員應當申報財產收入,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建立申報財產制度問題,需在其他有關法律中研究解決。”但令人遺憾的是,這種認識和已經被提及的立法關注此后卻幾乎是沒了“下文”。不久前,監察部副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屈萬祥在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中紀委監察部一直在抓緊研究財產公開申報制度,在適當時候將建立財產公開申報制度——但顯然,這個“研究”了20年之久的制度依然沒有一個確切的“路線圖”和“時間表”。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云南施甸推行的領導干部“個人財產進行登記”是否算得上“破冰”之舉呢?筆者對此實在是難以樂觀。從報道中看,雖然要求干部登記家產,卻沒人去監督是否據實登記,沒有人檢查、沒有人督促,而紀委只“掌握情況”,沒有對登記內容進行審核。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和職務的干部則說,此次干部登記財產,看得見的他們可以據實登記,看不見的、目前還不能“變現”的,他們可以不登記——比如,一些干部在保山買了房產,但是用親戚朋友的名字買的;還有人養了價值上千萬元的蘭花,一是這些蘭花值多少錢現在沒有準確數字,二是蘭花還沒變現之前只能是草,還不能算“財產”,也可以不報……
實際上,作為最經濟、最有效的“終端反腐”手段,財產申報制度也是個“系統工程”:首先是程序要規范,需要一個規范的、獨立的“申報程序”來保證;其次是內容要全面,要真實、全面地反映領導干部的個人及其家庭的財產和收入情況,不能給規避申報者以可乘之機;其三是懲戒要嚴厲,故意瞞報、漏報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才能體現出制度的“嚴肅性”;最后是監督要加強,官員財產申報情況需要完全透明,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我們不難發現,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反腐舉措引進之后就“形神盡失”:比如“廉政保證金”,新加坡和香港有成功的先例,但到了我們這里,卻變成了給公務員發放數目不菲的“政府補貼”;比如“高薪養廉”,早就淪為部分官員伸手加薪的借口。建立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既是國際反腐的成功經驗,又是中國反腐敗的“眾望所歸”,但我們不能不擔心,這個“招招見血”的反腐硬招,會不會被有的人“改編”成糊弄公眾的“花拳繡腿”呢?(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