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在即,深圳華為、沃爾瑪等企業出現大規模“裁撤”員工事件引起廣泛關注。昨天,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處長林景青表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永久員工”,更不是“鐵飯碗”。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看,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根本區別。國家有關部門將出臺配套辦法,對用人單位規避法律的行為將不予認可,違規操作的企業可能會得不償失。
企業和工人平等保護
據介紹,《勞動合同法》在鼓勵建立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同時,也體現對企業的平等保護。例如,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用人單位均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規定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以及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員工,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對合理合法的競爭上崗,《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依舊可行。
新法充分考慮到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以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經濟性裁員條件,包括“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違法裁員可予以撤消
林景青說,《勞動合同法》糾正目前勞動關系的不合理現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逐漸成為常態,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通常做法相一致。這既有利于勞動者穩定職業,熟練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養職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減少企業頻繁換人的損失,企業也是受益者,因此,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在沒必要“談虎色變”。
林景青指出,按照現行規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職工辭職,不得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判)決予以撤銷;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王道斌 通訊員 梁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