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案人員的非法所得必須追繳,不能讓犯罪和違法人員在經濟上占便宜”,這是記者在河南省檢察院剛出臺的關于職務犯罪案件涉案款物處理工作的規定中看到的內容。
近年來,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比較注重對當事人人身權利的保護,但對于財產權利的重視和保護尚顯不夠。從保障權利、關注民生的角度,河南省檢察院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物權法等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精神及規定,出臺了這項規定,將辦案中急需明確規范的內容具體化,可操作性較強。
記者看到,該規定共有21條,內容涉及職務犯罪案件涉案款物處理的指導思想及原則、實體問題、程序性保障措施,明確提出或強調了以下內容:一是對職務犯罪案件涉案款物堅持依法追繳的原則,對涉案人員的非法所得必須追繳,不能讓犯罪和違法人員在經濟上占便宜。通過追繳、退賠仍未能彌補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檢察機關可提起民事訴訟或支持起訴。二是追繳時依法進行扣押、凍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規定。三是依法應當發還的要及時發還,依法應當上繳財政的,要有法定執行主體的生效文書或憑證。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而獲取的原所有權屬于特定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款物,如單位的黨費、團費、工會費等公益性款物立即解除凍結,并將處理決定通知被害人和凍結銀行。四是偵查、起訴環節在研究對人的處理的同時,研究對涉案款物的處理,并寫出專題報告,正式存入檢察內卷。五是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紀檢監督部門的紀律檢查和控申部門的控告申訴檢察監督等。(高傳偉 原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