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5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征求意見稿在第一條即明確,制定本規定是“為了合理安排職工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休息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
征求意見稿稱,單位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務員法律、法規對其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其他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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