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帶薪年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推行“帶薪休假”的呼聲由來已久,這一制度對于社會的多重利好顯而易見———它是我們的一次“權利盛宴”,意味著國家不僅要保障公民的勞動權,還要保證公民有尊嚴地勞動;它給我們的生活更多的閑適和從容,而不是身心疲憊不堪;它若能真正實施,將能逐漸淡化黃金周,使黃金周巨量人流對社會運轉、生態環境的龐大壓力得以消解。
雖然《憲法》規定“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勞動法》亦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休年假”,可由于帶薪休假一直缺少一個權威而詳盡的制度安排,“帶薪休假”常淪為一紙空文。因此,建立全國統一的“帶薪休假”制度不容遲延,國務院法制辦此次的立法征詢正當其時。
細節決定成敗,“帶薪休假”若要真正推行,具體的制度設計必須精益求精。就此而言,這個《草案》還有需明確或改進之處。
例如,《草案》對于休假時間規定的上限過低,有必要增加靈活性。“帶薪休假”制度誕生于1936年的法國,法國眾議院當年通過法律,規定所有員工只要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帶薪假期。隨著時代發展,現今國際上“帶薪休假”假期普遍約在30天左右,而我們的起點5天、上限15天的標準,相比之下有些過低。而休假期限以10年為一個調整期也太長,如果改為每一兩年一調似乎更人性化一些。
其實,國家對于“帶薪休假”假期只需規定一個下限就可以了,也就是說確立勞動者福利一個底線,如果單位企業愿意提高休假標準,增加勞動者福利,那國家也應鼓勵。例如在瑞典,國家規定帶薪假期每年不得少于5個星期,但許多企業的帶薪假期長達7個星期;英國法律規定至少為3個星期,但實際上大多數企業卻按一個月施行。
再比如,《草案》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這一條款也有必要細化,否則容易被鉆空子。目前職工的收入往往分許多塊,有些單位可能選擇性地計算年假期間工資。所以,不如改成“年休假期日均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日均收入”等更為明晰的條款。此外,許多企業每月實行嚴格的工作指標,若是完不成,工資、獎金、年終分紅都會受影響,員工若因休年假完不成工作指標,企業可能會變相地削減其工資福利,對此,法律也應有所考慮。
如何建立“帶薪休假”的權利保障機制,更不可忽視。此前,一些地方制定“帶薪休假”政策之所以落空,關鍵就在于維權難,工會、勞動行政部門、司法三道防線,要么維權效率不高,要么成功維權往往伴隨著飯碗不保。所以,員工“帶薪休假”的權利保障手段亟待創新,例如,對于行政機關,保障員工“帶薪休假”不力的官員是否可以承擔行政責任;企事業單位損害員工休假權,員工能否要求懲罰性賠償等。當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沖動必然會有所收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