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實行強制性措施才能保證每一個人都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
實際上,對帶薪休假我們并不陌生,早在199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最多不得超過兩周。”可是十幾年來,一直沒有出臺具體的操作辦法,很多人也并沒有享受到這項制度,帶薪休假甚至被稱作紙上的權利。那么,國務院正在征求意見的新辦法怎么樣才能保證落實?來聽聽專家的看法。
記者:“你怎么看待這次帶薪年休假的征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程延園:“首先是它把《勞動法》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做了一個進一步的落實,讓它在實踐當中能夠操作,那么對企業來講的話,有利于企業制訂法定的這種休假制度,對勞動者來講的話,能夠很好的去落實年休假這樣一個權利。”
程延園教授告訴記者,其實早在1991年,國家就提出了年休假制度,當時國務院印發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人員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
程延園:“因為91年的那一個國務院出臺的這個東西的話,它畢竟只是一個通知,所以從法律效力上來講的話,它的強制執行力不是很強。”
雖然年休假早就提出,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又沒有強制性,使得年休假被稱為一項“寫在紙上的權利”,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是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一直沒有出臺具體的操作辦法。
程延園:“不去執行的話也沒有一個處罰性的這種措施,執行吧也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所以就造成在實踐當中的話,有一些這個企業可能就沒有去具體的落實這樣一個權利。”
雖然《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帶薪休假的權利,但是由于不是強制性法律,一些單位或企業往往按照自己的“規定”辦事,有的企業“帶薪”演變成了只帶基本工資或干脆不帶薪,而有的企業職工有假不愿休或是有假也不敢休。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老板為了追求更多利潤,更不愿讓職工帶薪休假。
記者:“你覺得這個意見稿會在企業中順利的推行嗎?”
程延園:“應該說它為企業執行順利的推行這樣一個制度提供了一個基礎和法律根據,至于能不能,所有的企業都能夠落實,我覺得也很難說。”
程延園教授指出,目前國內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不可能對所有企業實行一刀切的帶薪年休假制度,特別是國內勞動力市場仍是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執行起來難度會很大。
程延園:“這個年休假執行的難度一個它沒有一個強制性的一個處罰規定,說我企業沒有強制執行這個年休假制度要受到什么樣的處罰,另外就是有一些勞動密集型的這種企業,它實行勞動定額、計件工資,那么如果你不上班你就沒有工資。”
記者發現,在這次的草案中,一個最大的亮點就是將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所雇的職工都包含在內,“職工”終于成為了一個全方位的概念,它充分體現了平等、公平的原則,使得帶薪休假成為每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不過,正如程延園教授所指出的,只有實行強制性措施,才能保證每一個人都享有這個權利。
程延園:“那在實際執行過程當中,一個就是要加大這個勞動監察的這個力度,要使《勞動法》上所規定的這些個權利能夠落到實處,另外一個就是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動者都要有明確的這種意識。”
半小時觀察:“帶薪休假”不能成為少數人的盛宴
就像我們剛才看到的,十幾年來,咱們普通勞動者一直在期待著能夠享受到真正的“帶薪休假”,今天這個期待正在一步步變成現實。
好政策關鍵在落實,在落實的過程中,我們想,“帶薪休假”最好能覆蓋更可能多的人。“帶薪休假”不僅應該惠及擁有公職的勞動者,將來還應該將目光更多地投向包括農民工、鄉村教師在內的特殊群體身上。只有這樣,好的政策才會得到好的落實,好的想法才能帶來好的效應。
(主編:周人杰 記者:姜龍飛 王冠明 李錦 康敬鋒 攝像:張明 徐勝 樊建恩 沈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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