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前掛燈籠要收“燈籠費”!連日來,在江西宜豐縣,這樣一則消息正在成為人們街談巷議的話柄。
據當地一位從事酒業經銷的劉老板稱,他每年都會給當地酒店配送數十只宣傳燈籠,按照宜豐縣城管局現行的收費標準,一只燈籠掛在酒店門口一天就要收費1元錢,一年就是365元錢,照此計算,僅在掛燈籠上,劉老板每年就要花費好幾萬元。
循著這條線索,記者打通了宜豐縣城管辦公室電話。
“燈籠費”連著份紅頭文件
接電話的小李稱領導不在家,記者亮明身份,并問酒店掛燈籠要收費是否屬實,她卻說讓領導接電話。記者等了幾分鐘,她又說,領導出去了,城管局沒有收劉老板的錢。記者問:“既如此,為什么當有記者采訪周股長時,沒有說沒有收費,反而拿出有關文件說可以收費呢?”小李啞然了。記者請她提供局長辦公室電話,她支吾了半天不肯說,電話里記者聽到她似乎在請示,她最終報了一個號碼,記者撥過去,卻一直無人接聽。
據了解,在解釋城管的收費依據時,該縣城管局周股長拿出了宜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宜府辦發[2005]34號”文件、“宜價費函[2005]11號”縣物價局的批函及城管部門自定的收費標準。在宜豐縣政府辦公室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凡是在戶外設置廣告的經營者都須先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然后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服務費。
記者隨即聯系了宜豐縣物價局李股長。他告訴記者,今年,宜豐縣城管局是打了一份關于此項收費的報告,但根據物價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物價局沒有核準城管局關于收取戶外廣告費的收費項目的報告,所以一直沒有批復城管局的收費許可。
“沒有經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屬于違規收費嗎?”記者問及此項收費,李股長沉默片刻說:“根據縣里的文件,他們又可以收費。
怎能讓亂收費養活執法
城管隊伍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組建的一個政府職能機構,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管理模式。城管隊伍的性質為事業單位,但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是財政全額撥款,但大多數是財政差額撥款。差額撥款,毋庸置疑養活自己就成為了一些收費名正言順的理由。
但更重要的原因卻是紅頭文件大于法律規定的現實。宜豐縣城市管理局對戶外廣告的收費是參照宜豐縣政府辦公室的文件執行的,并非亂收費。難怪宜豐縣物價局的人無奈地表示,“根據縣里的文件,他們又可以收費。”
那么,宜豐城管收取管理費到底是否屬于亂收費呢?
江西省物價局法規處涂處長認為:城管部門向當地物價局打報告要求收費許可,當地物價部門沒有批準,就說明城管部門這種收費行為找不到法律、法規上的依據。至于縣政府辦公室以文件的形式允許收取這種費用,是否合法合規就不好說。
江西志遠律師事務所熊遠明律師認為,這種收費行為應該是屬于亂收費。這種戶外廣告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單位在自己的建筑物上懸掛單位門牌或廣告牌,政府去收費無論從哪個角度都說不過去。二是他人在經得單位的同意后,在該單位的建筑物上懸掛廣告牌,政府去收費同樣找不到法律、法規依據。宜豐縣收取燈籠費應該屬于第二種形式。
南昌大學法學教授李明認為,廣告經營權與構筑物的所有權密切相關,公共設施如橋梁、道路、人行天橋等,屬于政府所有,在這些建筑物上發布廣告,占用了公共資源,政府收費有法可據,但對在企業、個人等所有的非公共資源上設置廣告進行收費,廣告法沒有規定,該廣告經營權應屬于業主所有。因此,劉老板在酒店門前懸掛燈籠,只要得到酒店的同意,城管是無權收費的。
許多政府部門倚仗自身權力,對本應是其服務對象的公民或企業強行收取種種費用,不交費就辦不成事。這些收費并無法律上的依據,卻有紅頭文件的支持。城管收費亂象不僅損害政府形象,更傷害了百姓感情,任其泛濫,其危害就不言自明。因此從法律、法規上去規范、約束、監督城管的收費行為顯得尤其重要和緊迫。(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