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2日電 曾被開除公職者不得報考公務員。這是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近日印發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里的內容。該《規定》對公務員錄用的原則、報考條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紀律與監督等做出了全面規定。
《規定》劃定了報考公務員的“門檻”: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規定特別指出,對于報考人員的年齡和文化程度,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據悉,該《規定》已由人事部發布施行。1994年6月7日發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人錄發〔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1996〕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