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認定海淀區原副區長星志國受賄和隱瞞境外存款兩項罪名成立,一審判處星志國12年有期徒刑。
星志國,男,46歲,北京人。2003年5月,海淀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第31次會議,在海淀區前區長周良洛的舉薦下,星志國被任命為海淀區副區長,分管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商務和編辦等工作。在此之前,他擔任過多年的海淀區財政局局長。2005年7月23日,從副區長卸任擔任一國有公司老總的星志國被紀委人員帶走。
今年9月底,星志國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一審宣判。判決認定的罪行為兩項:其一,星志國收受他人兩筆行賄款,折合人民幣240余萬元;其二,星志國隱瞞其在境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幣200余萬元。市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最終,依據數罪并罰的計算原則,決定對星志國執行12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20萬元財產。
此前的開庭中,星志國曾通過自己的辯護律師提出:檢方指控其曾向一商人索賄200萬元港幣,這與事實不符。他稱,該商人是星志國的朋友,幾年前從海外回國創業。因手頭缺錢,向星志國借了200萬港元。兩年后,由于此人一直未主動提及還錢,星志國便以“自己要買房”為由,向其索要了這200萬港幣的債務。其辯護律師據此指出,檢方的這200萬元港幣,“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索賄,而是朋友之間的索債”。
據悉,這一辯護意見未獲法院采納,但律師的另外一條代理意見獲得了法院認定:在羈押期間,星志國曾檢舉揭發另外一起重大的受賄案件,屬于法律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并據此可以獲得從輕處罰。判決書并未明確記載其檢舉了哪起犯罪。
此前,業界傳聞稱,星志國的重大立功表現,來自隨后落馬的海淀區前區長周良洛。星志國入獄后,權衡再三,檢舉了周曾收受一家中介機構巨額經濟賄賂的犯罪行為。
昨天,記者聯系到星志國的辯護律師許昔龍,他證實此案已宣判,但不愿就此接受采訪。
據知情人透露,一審宣判后,星志國表示服從判決,不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