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創新機制,增加投入。
努力推進政策創新,把政府調控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法規約束與政策激勵有機結合,以政府投入帶動社會投入,以經濟政策調動市場資源,以宣傳教育引導公眾參與,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市場推進、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新機制。
1.加大政府投入。
把環境保護投入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步增加。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要繼續向環境保護傾斜,對國家環保重點工程和列入國家環境治理規劃的項目,區分不同情況給予支持。各級政府都要加大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公共設施建設的投資,把環保部門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支出預算,切實提高環保機構經費保障程度。加強排污費資金使用管理,加強資金使用效益的監督與評估。在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基礎上,中央政府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環境保護支持力度。
2.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在資源稅、消費稅、進出口稅改革中充分考慮環境保護要求,探索建立環境稅收制度,運用稅收杠桿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建立能夠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價格和收費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實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易。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促進企業減少排污,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效果。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脫硫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優先上網或提高電價等優惠政策,實行脫硫電價的動態管理。
全面征收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費及放射性廢物收儲費,保證治理設施和收儲設施正常運行。加大排污費征收和稽查力度,進一步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加快市政公用事業改革,鼓勵各類企業參與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
完善信貸政策,鼓勵銀行特別是政策性銀行對有償還能力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企業治污項目給予貸款支持。探索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和環境風險投資。積極擴大利用外資渠道,繼續爭取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無償援助和優惠貸款。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排污誰付費”的原則,以三峽庫區、南水北調水源區、重點能源開發區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為突破口,擴大試點,完善生態補償政策,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五)強化法治,嚴格監管。
強化法治既是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的關鍵,也是參與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推動經濟增長方式根本性轉變的有效手段。采取有力措施,著力解決法規不健全、執法難度大、違法成本低、違法不究、執法不嚴的問題。
1.完善法規標準體系。
抓緊修訂和完善現行法規標準,填補法律空白。重點是配合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工作,擬訂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生物安全、遺傳資源、臭氧層保護、核安全、循環經濟、環境監測、環境損害賠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各地也要完善地方性法規。完善技術規范和環境標準體系,科學確定標準限值,鼓勵各地制訂更加嚴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積極配合司法部門,通過司法手段保障環境執法的權威和有效性。
2.完善執法監督體系。
按照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力、高效運轉的要求,明確執法責任和程序,提高執法效率,強化執法監督,堅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專項行動,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和案件。持續開展環境安全檢查,重點排查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區的石油、化工、冶煉等企業,努力消除環境隱患。加強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監管,防范環境風險。各級政府和重點企業要制訂應急方案,配備必要應急設施,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能力。
3.著重落實三項環境管理制度。
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和排污單位。加強污染物排放監測和統計。綜合運用排污許可、排污收費、強制淘汰、限期治理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手段,實現總量控制目標。
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同時計劃、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在加快試點的基礎上推進各類發展和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管理,加強環評資格管理,提高環評質量,落實環評責任制。嚴格“三同時”驗收,盡快扭轉重審批輕監管、重事前評價輕事后評估和不審批就開工、不驗收就投產的局面。
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把“十一五”環保目標和任務分解到各級政府,層層抓落實。建立環境管理績效考核機制,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制訂科學的評價指標,納入黨政干部政績綜合評價體系。建立環境保護問責和獎懲制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六)依靠科技,發展產業。
以科技創新為動力,以產業發展為支撐,努力提高環境保護技術水平。
1.大力促進科技創新。
為提高科技引領和支撐環境保護的能力,以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中的環境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為龍頭,全面實施科技創新工程;以基礎理論和技術創新為支撐,全面實施環境標準體系建設工程;以提高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為目標,全面實施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工程。加強氣候變化領域的基礎研究,進一步開發和完善研究分析方法。
深化環境科技體制改革,團結各方面力量,優化整合環境科技資源,培養環境科技人才,建設環境科技支撐體系,提升環境科技創新能力。努力提高環境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專欄6 “十一五”環境科技創新的優先領域 |
水污染防治:包括飲用水安全保障及關鍵支撐技術;流域(區域)水污染控制與工程示范等。 大氣污染防治:包括區域大氣污染現狀、成因與污染損失評估;城市大氣環境污染與控制;工業廢氣治理技術等。 土壤污染防治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包括土壤污染與修復技術;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與農村面源污染防治等。 固體廢物與化學品污染防治:包括固體廢物物質流特征與污染控制技術;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化學品環境效應與風險評估技術等。 生態保護與生態建設:包括國家重要生態功能區的保護與建設、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系統監測技術等。 核與輻射安全:包括核安全風險評估與放射性廢物污染控制、核與輻射最優化管理、電磁輻射與環境安全等。 環境綜合管理關鍵科學技術支撐:包括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環境監管與應急預警;環境監測統計與信息管理;環境標準與基準;環境政策與法規等。 循環經濟共性技術:包括產業污染防控和資源化技術;工業園區生態化改造技術;物質流分析和控制途徑;污染控制技術經濟政策等。 環境與健康:包括環境污染與健康危害;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的機理與識別技術等。 全球環境問題:包括全球氣候變化影響的適應技術與對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技術;生物多樣性與生物安全支撐技術等。 |
2.積極促進環保產業發展。
以環境保護重點工程為需求,以環保示范工程為依托,以標準化、系列化、國產化、現代化為導向,自主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相結合,大力發展環保裝備制造業。
以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工程服務、環境技術研發與咨詢、環境風險投資為重點,以市場化為主體,積極發展環保服務業。
制定發展規劃,推進技術進步,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促進公平競爭,推動環保產業健康發展。
加大對外開放,實施引進來、走出去戰略,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進入環保產業。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核心技術能力強、市場占有率高、能夠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優勢企業和企業集團,使環保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的新興支柱產業。
專欄7 “十一五”環保產業優先發展領域 |
水污染防治技術與裝備:重點發展富營養化污染防治、污廢水回用、飲用水中有機物與微污染去除、高負荷生物脫氮除磷、高效厭氧好氧生物處理、高鹽度及難降解有毒有機廢水處理、污泥穩定化與資源化、河口與海岸溢油和化學事故應急控制等。 大氣污染防治技術與裝備:重點發展300MW以上火電廠機組脫硫、可資源化脫硫脫硝、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大型燃煤電廠鍋爐袋式除塵、柴油發動機排氣凈化、汽油車和摩托車排氣催化等。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技術與裝備:重點發展600t/d以上大型城市垃圾焚燒、焚燒煙氣和二惡英控制、2000m3/h以上填埋氣體處理與回收利用、200t/d以上中溫和高溫厭氧消化、30t/d以上回轉窯危險廢物集中焚燒、特殊危險廢物等離子體高溫處理等。 污染場地修復技術:重點發展減少土壤污染的高效生態調控和修復、土壤化學污染修復、礦山廢棄地植被恢復、礦山廢棄物資源利用、礦山酸性廢棄物堆場生態修復、堿性赤泥堆場生態恢復及穩定等。 環境監測技術與裝備:重點發展在線自動監測系統、危險廢物鑒別專用儀器、細微顆粒物和有機污染物采樣儀器、二惡英分析設備、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技術與儀器、污染遠距離遙測系統。 物理污染控制:重點發展城市交通噪聲與振動控制、城市社區和建筑物配套設施噪聲與振動控制、聲源控制和低噪聲設備、電磁污染控制、光污染控制等。 專用藥劑和材料:重點發展膜材料與膜組件、耐高溫耐腐蝕的袋式除塵濾料、 高效生物填料和專用催化劑、垃圾衛生填埋防滲材料等。 資源綜合利用:重點發展廢品回收利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規水資源化,高效冷卻節水,報廢汽車、廢舊輪胎、廢舊家電、電子廢物和尾礦再利用等。 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和咨詢服務業:重點推進城市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環境設施建設運行市場化;規模化工業廢水處理、電廠脫硫、除塵設施專業化運營;大力發展環境保護的技術咨詢和管理服務。 環境服務貿易: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環境服務標準體系;推動環境工程設計與施工領域對外承包工程;鼓勵出口環境產品和服務。 |
(七)動員社會力量保護環境。
開展各類環境宣傳教育活動,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環境保護。
1.增強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
不斷增強各級干部和廣大群眾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環境教育和培訓。充分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公開曝光環境違法行為。抓好環保基礎教育、專業教育、社會教育和崗位培訓。全方位、多層次推廣適應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要求的生產生活方式。
2.擴大公眾環境知情權。
推行政務公開,實行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項目審批、案件處理等政務公告公示制度。完善環境信息政府網站,公開發布環境質量、環境管理等環境信息。依法推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開展上市公司的環境績效評估和環境信息公告。
3.完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機制。
大力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實施千鄉萬村環保科普行動計劃。推廣環境標志和環境認證,倡導綠色消費、綠色辦公和綠色采購,廣泛開展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綠色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社區組織和各類環保社團及環保志愿者的作用。加強信訪工作,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的作用,拓寬和暢通群眾舉報投訴渠道。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研究,加強行政復議,推動行政訴訟,依法維護公民環境權益。完善公眾參與的規則和程序,采用聽證會、論證會、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實行民主決策。
(八)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
把環境保護作為我國對外開放的重要領域,繼續擴大對外開放,在國際環境事務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1.積極參與全球環境保護。
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積極參與國際環境公約和世貿組織環境與貿易談判,維護我國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環境權益。履行相應國際義務,大力推進國內履約工作,加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淘汰進程,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專欄8 我國參加的國際環境公約 |
公約名稱 |
批準時間 |
國內負責部門 |
《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
1981年4月8日 |
林業局 |
《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 |
1985年9月6日 |
海洋局 |
《關于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 |
1989年9月11日 |
環保總局 |
《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倫敦修正案 |
1991年6月14日 |
環保總局 |
《關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
1991年9月4日 |
環保總局 |
《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
1992年7月31日 |
林業局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1992年11月7日 |
環保總局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1992年11月7日 |
發展改革委 |
《核安全公約》 |
1996年4月9日 |
環保總局 |
《防治荒漠化公約》 |
1996年12月30日 |
林業局 |
《關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修正案 |
2001年5月1日 |
環保總局 |
《京都議定書》 |
2002年8月1日 |
發展改革委 |
《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哥本哈根修正案 |
2003年4月22日 |
環保總局 |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
2004年6月25日 |
環保總局 |
《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 |
2004年12月29日 |
環保總局 |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
2005年4月17日 |
環保總局 |
《〈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 |
2006年6月29日 |
海洋局 |
2.廣泛開展國際環境合作。
鞏固并深化與重要大國、大國集團、傳統友好國家的環境合作,重點加強與周邊國家的環境合作,擴大與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合作,繼續深化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等國際組織的合作。通過合作與交流,宣傳我國環境保護政策和進展,維護我國及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權益。
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我國環保技術和管理水平。推動我國環保設備和技術走向國際市場。加強自主創新能力,積極推進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合作與技術轉讓。
加強環境與貿易的協調。積極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完善對外貿易產品的環境標準,建立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和進口貨物的有害物質監控體系,既要合理引進可利用再生資源和物種資源,又要嚴格防范污染引進、廢物非法進口、有害外來物種入侵和遺傳資源流失。
六、規劃實施與考核
實施本規劃,是全社會共同的義務,更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工作力度,確保環保投入,引導社會資源,做到責任有主體,投入有渠道,任務有保障,逐項落實本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保證措施。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是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已經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層層分解,落實到各地區,落實到重點行業和單位,確保完成。
要在本規劃指導下,抓緊編制重點領域、流域和地區的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要做好環境保護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的銜接協調,相互促進,同步實施。各地區也要做好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經批準后實施。
加強部門合作,共同推進規劃實施。發展改革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業、價格、投資政策,把重點環保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財稅部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支持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建設部門要做好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等環境建設與管理。國土資源、交通、水利、農業、林業、旅游、海洋等有關部門也要依據各自職責,支持和推進環境保護。
環保部門要建立評估考核機制,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督促和檢查,加強環境統計和監測,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重點工程項目進展情況、重點流域與重點城市的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別對本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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