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6日電 中法兩國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的聯合聲明26日在北京發表,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
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的聯合聲明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以下簡稱“雙方”),認識到氣候變化關系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意識到應對氣候變化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決心致力于在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為代表的聯合國框架下共同努力,妥善應對氣候變化這一嚴峻挑戰。為加強雙方在這一領域的合作,雙方決定在中法全面戰略伙伴關系框架下建立中法應對氣候變化伙伴關系。
二、雙方重申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目標、原則和規定的承諾,愿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和公平原則,加強氣候變化對話與合作,建立一個雙邊氣候變化磋商機制,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磋商,磋商在中國和法國輪流舉行。
三、雙方將加強氣候變化政策交流,深入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合作,就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問題交換意見。雙方承諾在國際層面上促進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重視,并加強在與氣候變化相關領域(如生物多樣性、水資源、荒漠化、自然災害、森林、垃圾管理、防治污染、環境友好的經濟手段)的合作,推動技術開發、擴散、應用和轉讓方面的合作。
四、雙方強調在保持經濟增長的過程中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性,將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技術開發、應用和轉讓的務實合作,特別是在節能、生命周期長的能源基礎設施、核能及其他低碳、無碳技術的合作,提高能效,促進實現低碳經濟。
雙方將鼓勵發展合資企業,以鼓勵應對氣候變化創新技術的推廣,雙方鼓勵各自工業企業和金融機構更多地參與雙方應對氣候變化和可持續發展合作項目。
五、雙方將在如下主要領域開展技術合作:
(一)能源效率和節能技術;
(二)可再生能源技術;
(三)氫能和燃料電池技術;
(四)清潔煤炭技術;
(五)碳收集和埋存技術;
(六)民用核電技術。
六、雙方將盡快組織應對氣候變化技術合作項目,鼓勵官方和私營機構以及地方參與,推動在以下方面取得進展:
(一)開發、應用和轉讓零排放先進煤炭技術;
(二)開發、應用和轉讓可再生能源技術;
(三)促進能源關鍵技術的獲得和推廣;
(四)在建筑和住宅領域提高能效;
(五)發展環保型城市和交通運輸方式;
(六)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七、雙方將采取有力措施鼓勵低碳技術的開發、應用和推廣,并共同確保這些技術成為負擔得起的能源選擇。雙方將探索資金問題,包括私營部門、合資企業、公私伙伴關系的作用以及探索碳融資和出口信貸的潛在作用。雙方將共同解決技術開發、應用和轉讓方面的障礙。
八、雙方重申2004年關于鼓勵和推動清潔發展機制的雙邊協定,將進一步促進清潔發展機制方面的合作,交換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和排放交易市場的信息,鼓勵雙方企業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
九、雙方將致力于推動國際社會更加重視適應氣候變化問題。雙方將加強適應氣候變化的合作,提高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特別是開展以下活動:
(一)建立氣候變化模型;
(二)研究和分析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及脆弱性;
(三)研究氣候變化社會經濟影響的分析和評估方法;
(四)提高預測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能力;
(五)研究和開發適應氣候變化的技術和方法。
雙方決定探討加大同第三國共同合作的可能性,以便使最不發達國家,尤其是非洲最不發達國家受益。
十、雙方將加強在能力和機構建設方面的合作,尤其是宣傳教育、人員交流和培訓等;雙方鼓勵大型研究機構、實驗室的合作以及科研人員和專家的交流。
十一、雙方承認減少毀林排放的重要性,將致力于更好地管理森林和植樹造林。
十二、雙方鼓勵法國開發署及其他相關機構支持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內具有示范和實用作用的項目。
十三、雙方承諾積極參與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亞巴厘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并致力于推動就2012年后的應對氣候變化安排盡快達成一致,特別是推動《京都議定書》下特設工作組最晚不遲于2009年完成工作,使議定書第一承諾期與隨后的承諾期能夠相互銜接。
十四、雙方將致力于利用各自擔任亞歐會議主席國和歐盟輪值主席國的機會,推動關于氣候變化的對話與合作。
十五、雙方重申,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為此,雙方將做出共同努力,并致力于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下為達成關于2012年后的全面安排而做出積極和建設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