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近期下發《信訪問責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對發生5次來信、重復來信量連續3個月排在全省前3位的省轄市和排在前5位的縣(市、區),給予通報批評;對赴京、到省重復信訪量連續兩次排在全省前5位的縣(市、區),取消信訪工作年度評先資格;重復信訪量排在全省前5位的縣(市、區),主要
領導、分管領導不得提拔、調動。(11月29日《東方今報》)
將轄區內群眾重復信訪的數量與地方領導的政績掛鉤,重復信訪量大的地方,禁止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升遷,表面上看,這樣的規定強化了地方領導對信訪工作承擔的責任,從而會減少群眾的重復信訪。然而,在當前條件下,這樣的規定其實是一把雙刃劍,它同時很可能起到另一種作用——— 為了降低群眾的重復信訪量,一些地方的領導干部不惜出動專門人員,采取更加得力的強制措施,粗暴限制和干涉群眾的正常信訪活動。
“信訪量大,領導禁升遷”、“上訪一人,罰款×萬”、“信訪一票否決”之類規定得以出臺,是因為有關方面將群眾信訪數量作為評價地方信訪工作的主要指標甚至惟一指標。事實上,一個地方或部門發生的重復信訪數量較多,并不意味著這個地方或部門的信訪工作就一定做得不好,因為引發群眾重復信訪的原因是十分復雜的,單靠信訪部門一家的努力,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
同樣,一個地方或部門經過多方面的工作,在一段時間內大幅度降低了群眾信訪的數量,也并不意味著這個地方或部門的信訪工作就一定做得很好。在“信訪量大,領導禁升遷”的現實壓力下,一些地方和部門完全可以通過大規模的“截訪”、“控訪”行動,迅速將群眾重復信訪率降到最低,更何況,某些地方和部門組織“截訪”、“控訪”,很可能懷有掩蓋腐敗的目的,因此,一定要警惕某些地方和部門領導以 “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依法維護信訪秩序”為名,嚴格限制、非法干涉群眾信訪,甚至對上訪告狀的群眾實施“嚴打”。
所以說,“信訪量大,領導禁升遷”不是個好辦法。它實際上給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施加了巨大的壓力,這種壓力又轉化成這些地方和部門限制、干涉群眾正常信訪活動的動力。這不但無助于解決群眾的困難和問題,反而會使問題繼續拖延,矛盾進一步激化,使一些腐敗現象繼續掩蓋下去,其結果將是十分可怕的。
作者: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