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圖為周正毅案判決時,警察在上海二中院門前巡視。 中新社發 湯彥俊 攝
圖為上海農凱集團董事長周正毅。 中新社發 IC/CNSPHOTO 攝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正毅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正毅犯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認定農凱集團犯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罪并罰判處罰金人民幣33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農凱集團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正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價值人民幣127萬余元、給予企業工作人員人民幣40萬元;為非法套取銀行匯票貼現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435份,虛開稅款數額12億余元,并將部分貼現款違規用于買賣證券和進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犯罪活動。被告人周正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20萬元;指使、伙同他人挪用英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金2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農凱集團構成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周正毅構成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挪用資金罪。鑒于周正毅具有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立功、退出所挪用資金的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高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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