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都市報》報道,一個倔強的“釘子戶”,最終讓廣州地鐵五號線改變了文沖站的施工方式,將明挖改為暗挖。地鐵公司稱這是“將施工風險留給了自己”,同時也使工期嚴重滯后。而面對保留下來的孤獨小樓,“釘子戶”亦言“斗到現在,我覺得我是輸了”。
一個“雙輸”的結局,應該不是“釘子戶”的預想,更非《物權法》的初衷。有人說是《物權法》的出臺放大了城市拆遷,但誰也不能否認,拆遷糾紛是一個陳年的問題。今年以來各地“最牛釘子戶”的頻頻露臉,有的還成為“事件”,只不過順道借了《物權法》的東風。在很大程度上,“釘子戶現象”的引人關注,的確可以歸功于《物權法》中關于私產受平等保護這一理念的普及。
在高喊出“為權利而斗爭”的法學巨匠耶林看來,所有的權利都面臨著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險。“法的目標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是斗爭。”所以,必須到斗爭中去尋找我們的權利。若“釘子戶”的維權行動并未脫離法治的框架,這種以法律為武器的斗爭就應該得到鼓勵。在法律意義上,“釘子戶”的名字叫做“公民”,公民學會了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家園,學會了用法律來促使政府依法行政,這不失為法治的希望之光。
法治總是希望我們為了追求利益或補償受損的利益,而積極主張權利。否則不僅是當事人放棄自身權利的問題,還可能導致一些行政部門權力越界而得不到糾正。如果權利不被主張,該權利等于不存在。當人們不習慣或不屑于為自己的法定權利而斗爭時,支撐整個法律體系的權利義務網絡可能運轉失靈。“釘子戶”于法治建設的積極意義不僅在于維護個人的合法私利,也在于間接保衛的社會公益。
但個人權利并非漫無邊界。《物權法》也規定了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個人房屋。盡管法律并未劃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但地鐵建設屬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多數國家都無疑義。對于廣州這位“釘子戶”而言,也不能隨心所欲,把“為權利而斗爭”演化為與征用者的一味對抗。維權固然需要斗爭,也需要妥協———當然,不是無原則的妥協,而是基于法治底線與個人正當要求之下的妥協。期待拆遷人在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過程中能夠滿足被拆遷人的一切要求(甚至是超出拆遷人承受能力的要求),難免在膠著的持續對抗之中,拖出一個“雙輸”的結局。
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必然是一個妥協精神深入人心的國家。其實大至國家立法、小至私人間的合同,都可看作是妥協的產物。妥協對各方來說,總是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雙方所能期待的是在爭取已方利益的同時,也正視對方的利益。妥協是法治的應有之義,也是國人急需學習和適應的一種生活方式。維權需要斗爭,但不能一昧堅持對抗;維權需要妥協,但應當堅持法治底線。
以發展的眼光打量《物權法》,這部被國人寄予了太多厚望的民事基本法律,在立法功能上其實并不能當然擔負起拆遷糾紛終結者的角色。《物權法》在諸多操作層面還缺乏實施細則,即便細則逐漸健全,也不可能窮盡拆遷程序和具體的補償內容。在拆遷協議上,仍有不少的空間需要拆遷人與被拆遷的協商。只知在協商中斗爭而不知在協商中妥協,維權就有走入極端的危險。
學會為權利而斗爭不易,學會為權利而妥協更難。以上這些分析與論調,不是單獨針對廣州這一個案中的“釘子戶”而言說的。當然,有一點要補充,就是公民維權也有選擇的權利,對于維權者的“要價”,純屬自主選擇,旁人沒什么好指責的。
(作者:海南大學副教授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