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12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再次預審龔如心遺產爭奪案期限的臨近,這起高達千億元的巨額遺產之爭再掀關注熱潮,同時也令一直以來關于是否應開征遺產稅的眾說紛紜話題又起。
早在2005年末至2006年,內地學界曾掀起過一段是否應立法開征遺產稅的熱烈討論。當時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發布了一篇名為《收入分配體制改革:一場靜悄悄的革命》的報告,指出造成目前中國收入差距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收入分配鏈條中的重要環節———遺產稅的缺失。但隨后財政部的有關負責人又在公開場合表示,遺產稅的開征條件尚不成熟,近期沒有開征遺產稅的立法計劃。
就遺產稅在我國的立法歷程來看,北洋時代曾曇花一現;新中國成立后,國務院1950年《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要開征的14個稅種中,就包括遺產稅,但限于時勢一直沒有正式開征;1994年稅制改革時,遺產稅再次為人所關注,但僅開啟了十幾年的論爭;近年來,開征遺產稅的呼聲一直很高,每年兩會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員提出開征遺產稅的建議。而2005年末至2006年初,恰恰是香港地區取消遺產稅的時間。香港地區于2005年11月2日通過了《取消遺產稅條例》,并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正式取消了遺產稅。一時間,開征和不開征的兩種意見針鋒相對,不相高下。據中國財稅法學會會長劉隆亨回憶說,1994年遺產稅開征已列入相關部門的立法計劃,并且討論過很多次,拿出了立法草案。但當時財政部一句“條件未成熟”,便擱置了下來,一擱就是13年。
早在古埃及時代就曾出現的遺產稅,無疑是世界上“古董”級的稅種,近代遺產稅制度則始于16世紀末的荷蘭。然而,并不是只有當代中國才有是否應當開征遺產稅的爭論。人們都熟悉西方的一句稅收名言: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納稅。這句名言還有易被遺忘的下句:只有一件事情比死亡和納稅更不幸,那就是死亡與納稅相結合的產物———遺產稅?梢,在世界范圍內,贊成與反對開征遺產稅的聲音從古至今都沒有停止過。
綜合目前國內對于開征遺產稅與否的兩方面意見,認為開征時機未到的反對意見主要集中在這樣幾條:一是產權制度基礎缺乏;二是技術標準難定,可能影響財富創造效率;三是中國人通常喜歡財產家傳,文化上難以接受強行征收。而贊同者則認為:我國富人階層已經出現,開征遺產稅有雄厚的現實經濟基礎;開征遺產稅可以降低貧富差距;遺產稅還可激勵社會贈與,促進公益事業,并且彌補個人所得稅制的一些不足。
作為一個典型的針對特定富人階層的稅種,遺產稅的制度價值本身如何,這一點對于判斷是否開征遺產稅以及何時開征遺產稅至關重要。遺產稅的要義不在于籌集財源,也不在于普遍的社會公平,而是對應于人類本性固有心理的某種符號,來反映現代政府對社會正義原則的把握。據了解,近代遺產稅16世紀末出現后,直至西方普遍進入工業社會之后才得到政府的重視和采用,并且在發達國家演變到相對穩定的后工業社會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公正性”示范效應。而香港取消遺產稅,則反映了遺產稅在特定經濟體中的效率損失超過了公平的政策效果,對資本流動與企業經營產生過多負面影響,是政府在效率與公平之間權衡的結果。
在目前備受貧富差距問題困擾的中國社會,開征遺產稅從其本意上來說應該沒有異議。但具體的稅制設計卻需要嚴格的標準,比如確定稅目時要限制好遺產的類型;遺產征稅的起征點要高,只能對那些超出繼承人生活需要之外的財產征稅;立法精神上應樹立尊重遺產、合理對待遺產的觀念。“讓遺產稅像消費稅那樣,發揮特殊調節的作用,而不是對納稅人的普遍調節”。
不過,討論歸討論,在全國人大以及財政部的下一個五年財稅立法計劃中,均未列入遺產稅這一項。看來,遺產稅的開征仍還是個沒有明確時間表的預期。( 陳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