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日前公開銷毀了75輛“黑出租車”,這些車大多是“克隆”其他出租車牌照,或沒有營運資格非法上路載客被查獲的“黑出租車”(12月4日新華社)。
據了解,近年來,重慶機動車非法營運的情況比較突出,據警方摸底統計,有近3000輛機動車在從事非法營運活動,建成僅1年多的龍頭寺火車站附近就有400余輛“黑出租車”在進行非法營運。為此重慶有關部門出“重拳”整治“黑出租車”也是應該的,可是如果被銷毀的“黑出租車”僅僅因為“克隆”其他出租車牌照,或沒有營運資格非法上路載客,我覺得重慶的公開銷毀“黑出租車”就是公開侵犯公民財產權。
顯然,“黑出租車”是違法的,但其違法之處在于車主“克隆”其他出租車牌照(也稱“套牌”)或沒有經過許可獲得資格就擅自經營。對于車主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處置,比如對于車主使用“套牌”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可扣車、罰款2000元。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對“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相關規定,可對車主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時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對于“黑出租車”車主的違法行為,可以扣車、罰款,甚至拘留扣人,這都是法律允許的。
可是,根據《物權法》,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而物權的排他性就是在社會劃了一條界線。因此,《物權法》進一步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于“黑出租車”來說,只要不能證明是車主的非法所得,就應當推定是車主的合法財產,而且“黑出租車”并非像毒品、管制刀具等一樣屬于“違禁品”。既然“黑出租車”是車主的行為違法,而非財產違法,重慶有關部門憑什么就可以公然的無視公民財產的排他性,而將之公開銷毀呢?
當然,公民財產的排他性并非絕對的,比如《刑法》就規定,可以對罪犯的財產作出沒收處理。但即使如此,沒收的財產也應當上繳國家,而非銷毀。而且對罪犯財產的沒收還要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要由人民法院通過判決作出,重慶有關部門公開銷毀“黑出租車”的做法是否履行了嚴格的法律程序呢?
公開銷毀“黑出租車”的事情,以前在全國不少地方都有發生,有的場面聲勢更為“壯觀浩大”,可不同的,如今《物權法》已經實施兩個月有余了,重慶有關部門在處理“黑出租車”的事情上卻絲毫沒有物權的觀念,沒有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意識,真是令人遺憾。(高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