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弟弟拒不騰房,房主張女士將其告上法院。記者昨天獲悉,市一中院適用《物權法》具體條款,判令張女士的弟弟騰房,并支付騰房前的房屋使用費。據悉,這是北京法院適用《物權法》具體條款作出的第一份生效判決。
2007年4月,張女士經法院判決繼承了母親名下的一套房屋,并于次月取得了房產證,但住在房內的弟弟一家拒絕騰房。張女士告上法院,請求法院責令弟弟騰房。
法院審理認定,張女士繼承取得了房屋,房管部門也核發了所有權證,未經其允許,其他人不得居住。張女士的弟弟雖對該房進行了裝修,但這是基于對自己居住環境的改善,其返還裝修費的要求于法無據。
鑒于《物權法》已經實施。根據《物權法》28條、39條的規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故張女士可以自2007年4月26日判決生效那一天取得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張女士弟弟一家人拒不搬走,應該按照50元每天的標準支付房屋使用費。(記者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