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調整和帶薪休假規定這兩項引起公眾廣泛參與的立法12月7日塵埃落定,國務院常務會議當天原則通過了上述兩個文件。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草案)》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上述法規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此前的11月9日,國家發改委公布節假日調整方案,并在網上征求意見。根據該意見稿,節假日由目前的10天增加為11天,取消了五一黃金周,中國傳統節日清明、端午、中秋各放假一天,多年來正常上班的除夕成為假日。帶薪休假的征求意見稿同時明確了職工在同一單位工作滿一年即享受帶薪休假制度,并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保證職工享受帶薪休假,若因特定原因未能休假,單位需給予補償。
無疑,法定節假日的制度安排,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個國家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領域的風貌,而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同樣是國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反映。1995年以來,我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不斷增加,每人每年的休息日已從59天增加到了115天。
雖然此次調整只增加了一天,但不難發現其背后的推力所蘊含的進步。透過相關細節,可以看到,節假日調整不再局限于過去的政治與經濟的維度,而是增加了社會建設與文化建設的含量,于細微處履踐政府關于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的承諾。
首先體現在文化建設層面。春節團圓、清明掃墓,端午包粽子,中秋吃月餅等傳統風俗,是中華文化與精神的重要源流。然而,在目前的法定節假日中,只有春節一個傳統節日。整體上看,法定節假日在保護和續接傳統文化方面表現乏力。從這方面說,此次改革,將除夕、清明、端午和中秋納入法定節假日,也不再惟經濟發展馬首是瞻,不僅意味著經濟與文化的精神轉向,也是蘊含著政府與國民對傳統文化弘揚與保護的自省與自信。
其次是社會建設。“五一黃金周”的取消及帶薪休假制度的配套出臺,同樣意味著在過去單一的經濟思維中注入社會權利等因素。近年來,關于“黃金周”的負面新聞接二連三,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從設置之初便被定位為一個“鍍金的節日”,其首要目的也是為了拉大內需。然而,九年來的實踐證明,“黃金周”并沒有帶來預期的黃金效應,反而是各地交通擁堵,人滿為患,抱怨連連。
當然,此種局面的形成并不只是因為黃金周的設置,與此相關的另一背景是職工年休假的有名無實。多年來,由于對企業職工年休假沒有明確的制度性規定,一些職工的年休假權利沒有得到有力的保障。在此條件下,帶薪休假幾乎成了少數員工的“奢侈品”。它不是普遍的福利,而是被當作可有可無的“獎賞”。
顯然,黃金周的“異化”與這種年休假權利得不到落實密切相關。倘使人們能夠在一年中隨時決定自己的出行時間,在法定的條件下給自己放假,就不會有那么多人集中于黃金周出行。
休息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應該承認的是,除了法定的節假日,對勞動者日常的休息權利的制度性保障同樣重要。此次節假日調整中所體現出來的社會與文化層面的內涵,無疑會讓人們看到更多希望。與此同時,透過休息權利與文化傳統的討論,有理由相信,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與改革的深入,保障公民的休息權利勢必成為一種文化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