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關于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直接辦理案件的意見》。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在職務犯罪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控告申訴檢察等環節,抓住重點,有選擇地直接辦理5類案件。
這5類案件是: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疑難、復雜案件;新類型案件;對于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具有重大創新意義的案件;由檢察長、副檢察長直接辦理更為適宜的其他重大案件。
對于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辦理案件的主要方式,意見作了具體要求。各級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采取以下方式直接辦理案件:訊問重要犯罪嫌疑人,詢問關鍵證人,主持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突破;主辦審查逮捕或者審查起訴案件,通過閱卷審查等,依法提出案件處理意見。
意見要求,檢察長、副檢察長直接辦理案件的情況,應當作為履行檢察職責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對其工作的考評考核范圍。
記者彭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