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遠比組織處理更顯主動。換句話說,被人拿掉職務是因情勢所迫,主動引咎辭職則彰顯為人磊落
這些天來圍繞著山西臨汾“12·5礦難”事件,各路媒體報道了許多細節,其中諸如礦難發生后5個小時內沒有上報,以及礦難后竟然找不到一份完整的下井礦工花名冊等情節,都引起了人們的義憤。然而筆者在瀏覽這些新聞時,卻為臨汾市長的一番致歉辭感到疑惑不已。
據悉,在12月9日上午舉行的國務院“12·5礦難事故”調查組成立大會上,臨汾市市長起身致歉說,“我愧對105名死難的礦工,愧對105個破碎的家庭”,并稱為此連日來徹夜不眠,內疚不安,因而他鄭重表態:“我愿意接受組織給予的任何處分!
一個本屬于安全生產“第一行政責任人”管轄下的煤礦,如今發生了死亡達105人的特大惡性礦難事故,連同今年3月以來發生的另外兩起重大礦難事故,今年已經有159人死于非命。如果再給臨汾市政府算上今年上半年“黑磚窯雇工”事件所應承擔的后果責任,筆者不禁為該領導的上述這番致歉辭感到臉紅,進而對其“愿意接受組織處理”的表態感到大惑不解了,難道到了這個時候還得由組織來決定你這位市長職位的去留嗎?實際上,對上述這些事件承擔責任的最好方式就是及時引咎辭職,這無疑是對黨對人民最為負責的處理方式,也是給因一系列惡性礦難而失去寶貴生命的眾多礦工的一個交待。何況,發生礦難的煤礦竟然是“六證齊全”,這顯然與政府部門平日的疏于管理有關,由此市長引咎辭職更該是題中之義,不會讓人感到突然或冤枉。
引咎辭職遠比組織處理更顯主動。換句話說,被人拿掉職務是因情勢所迫,主動引咎辭職則彰顯為人磊落,兩者境界不同,因而招來的議論也會大不相同。一件事因擔責最后被組織處理,表明有些事情責任人想掩蓋什么卻又難逃追究;而主動引咎辭職卻表明他已意識到自己的過錯,非辭職不足以表達其懺悔之意了。至于一個人雖然已意識到自己的過錯,但只是拉不下來面子,或者還抱有一絲僥幸心理,那則是另一回事了。
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是我們打小就知道的道理,相信大多數行政官員們也都深諳其中的含義。既然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予,那么一個市長的所為(也含不作為)如果背離了人民的意愿,或者失去了人民的信任,他就只有辭職而別無選擇。同時,透過這類事件也提醒我們,要及早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條例中,盡可能地全面確定“引咎辭職”的含義以及引咎辭職的程序,并盡可能多一些可操作性。這樣做,無疑會對一些行政官員有極大的督促作用,畢竟我們的一些行政官員平日“官本位”意識濃厚,他自己是不好放下架子的,還得靠相應的制度推動才行!(劉國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