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長時間以來,“案件不破不報”已經成為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不成文的“規矩”。無論案子多么重大,只要沒有破案,就不會通過任何正當方式對外透露只言片語,以致民眾通過張貼的通緝令知道的嚴重刑事案件比從新聞媒體知道的還多。在公眾多年的呼吁之下,這種狀況,近日有了些許改觀。
新華社報道說,廣西北海市警方“打破慣例”,通報了十多起造成數名“摩的”司機受傷、尚未偵破的搶劫“摩的”案件。為什么會有“不破不報”的“規矩”?警方有非常“正當”的理由:一是為了保密需要,不讓罪犯聞訊而逃,以致影響破案;二是為了社會穩定,避免引起公眾的恐慌。
這兩個理由不能說沒有道理,公布尚未偵破的案件的確有可能產生這樣的后果。但公眾還是不同意“不破不報”的做法,之所以不同意,是因為在上述兩個理由和“公眾知情權”之間進行了權衡。
公眾為什么要“知情”?按管理者的思路,知情容易“恐慌”。可是,一個最淺顯的道理是:一個人處在黑屋子里最可能產生恐慌,因為他不知道哪里有危險。而在信息傳播十分發達的時代,公眾很容易就能知道一些隱隱約約的線索;在這些“隱隱約約”面前,還不讓公眾知情,反而有可能制造恐慌。
即便是站在警方的立場上,公開案情也是有益的。盡管一些案件尚未偵破,但“告知公眾能使群眾減少受害的可能”,“如實向社會通報案情,能起到動員社會各方關心和參與治安工作的效果,如果全社會的防范意識提高了,罪犯無機可乘,就能降低發案率”———這是北海市公安局負責人的話,能這樣認識,無疑是一個進步。
北海市已經有十多起搶劫“摩的”案件發生,案件公開之后,其他“摩的”司機就會格外提高警惕,加強自我防范,并注意身邊的可疑人物,說不定還會給警方提供破案線索。這于公眾,于警方,當然都有好處。
其實,在我看來,公安部門之所以對案件“不破不報”,還有一個原因沒說:怕公眾監督。某未破案件如果公布了,勢必引發公眾側目;長時間破不了案,社會壓力加大,有可能引起質疑;嚴重的,還可能影響主要負責人的職位和前途。
大家知道,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打擊罪犯,保護人民”。這話說起來簡單,但對二者關系的理解,長期以來有偏差。本來,“保護人民”是根本目的,“打擊犯罪”只能是手段。考核警方的成績,要看是否實現了對人民的保護,而不僅僅是案件破了多少。如果一個案件的偵破居然讓人民付出了原本不該付出的成本,那這個案件的告破就不值得過多褒揚。
而我們的一些規定,好像在鼓勵“不破不報”。一個罪犯殺了一個人,如果公布于眾,在民眾支持下破了案,辦案警察可能只能記一個小功;而如果實行“不破不報”,民眾不加防范,罪犯繼續殺人,殺了十個,案子破了,辦案警察反而可能受大獎、記大功。這多少有點不正常。
把“保護人民”作為終極目的,糾正了公安職能的本末倒置,北海市警方的“打破慣例”開了好頭。那么,接下來,應該有一個新制度,把系列未破案件公開化固定下來,用新制度替代原來的“慣例”。
文/樊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