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春鷹給他開出的藥方是:“你慢慢就會習慣,習慣了你會覺得很好,因為實際上這部法律對企業也是有利的,沒有加重企業負擔!
讓很多企業老總、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陷入焦慮之中的,即是《勞動合同法》中第十四條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正是這一法條,有企業主把它看做是“洪水猛獸”,認為會僵化企業用工制度,更有人認為是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大鍋飯”回來了,于是紛紛采取規避法律的各種手段與老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有的企業為逃避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從中介招聘人員,更有甚者,有的將企業注銷后,再重新招用員工。
信春鷹認為,企業的種種規避行為,是對《勞動合同法》莫大的誤讀!按蚱啤F飯碗''是我們國家市場經濟改革的最大成就之一,企業活力是國家經濟活力的發動機與支柱,作為國家的立法機關怎么會扼殺企業的活力?!”
專家解釋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一旦出現了法定情形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能夠解除。
“一個員工在這個企業達到了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說明企業對這名員工的認可和肯定,也證明員工對企業具有忠誠度,無固定期限合同有利于維護一種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對雙方都有好處!毙糯胡椪f,如果僅僅考慮員工年齡大了就甩掉,不承擔社會義務,這種做法企業在道義上失了分,說明企業沒有社會責任感,是一種短視行為。
事實上,要不要對勞動者與企業進行平衡保護、如何平衡保護,一直是《勞動合同法》立法中爭議最大的熱點之一。
勞動合同法草案一審稿對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弊罱K表決通過時確定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保護勞動者弱勢群體固然很重要,但作為一部法律,還是應該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無法在二者之間找到平衡,傷及用人單位的利益,最后也會傷及勞動者的利益。
有評論稱,這一立法原則變化顯示出立法機關回應、吸納各種不同意見所采取的平衡之道,使這部法律對勞資雙方更具平衡性。
利益博弈:加大被“慣壞”企業違法成本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雙倍工資;勞動者試用期受保護;托欠工資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勞動合同終止可要求用人方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一系列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有關人士指出,長期以來,企業在用工上被“慣壞”了,正是這些比較“狠”的硬性規定,真正觸及到企業痛處,打破了企業長期以來用工隨意、肆意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自由”,企業由此認為會提高用工成本,加大經營難度,這恰恰是企業對《勞動合同法》反響強烈,并在實施前夕進行抵觸、規避的根本所在。
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說:“想不簽合同就不簽,想用多長時間就用多長時間,什么時候不想用了,就走人,我們的企業擁有如此大的用工隨意性,在世界上也少有!
他剖析了當前企業用工的五大弊端:虛無化,很多企業用人不簽訂勞動合同;形式化,照抄照搬法定標準,把最低標準當作正常勞動標準;單邊化,很多規章由企業行政單方確定,如遲到一次罰300元、上廁所不能超過5分鐘、結婚就得辭職、工資想給多少就多少,都由企業說了算;短期化,企業一年一簽,甚至更短;空心化,建勞動關系的不用人,用人的不建勞動關系。
郭軍說,《勞動合同法》無疑會大大增加違法企業的違法用工成本,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就要付兩倍工資,再不簽一年以后就變成無固定期限;沒有法定理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要給經濟補償金等等,都是加大了違法成本,促使企業不得不矯正、規范用工行為。
“但如果是合法經營、守法企業,不但沒有增加成本而且是減少的,如法律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等方式,企業用工有絕對自由,賦予企業很多減少成本的選擇!惫娬f,因此籠統地說《勞動合同法》加大了企業用工成本是一種誤讀。
由青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法制日報周末報社、中世律所聯盟主辦,由德衡律師集團承辦的“和諧勞動關系與企業制度創新法制論壇”上,一位企業老總坦言,“不了解這部法律時會很焦慮,了解了,反而會放松下來!
“其實,法律也為企業吃了定心丸!秳趧雍贤ā返闹贫▽ζ髽I提出了更大挑戰和機遇,使企業致力于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要靠創新制度管人、用激勵機制拴心留人,創造一種企業和員工共贏的局面!边@位老總說。
山東律師(德衡)聯盟主任欒少湖說,他們律師所已開展了多次《勞動合同法》講解、咨詢,每次都爆滿,這是以前法律實施前很少見的,德衡所還推出了首份勞動合同簽訂文本。
“《勞動法》頒布十年沒有這么大反響,無論企業尋求對策,還是勞動者尋求保護,《勞動合同法》的成效已經開始顯現,真正喚醒了企業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這正應該是一部法律應有的意義和價值。”欒少湖律師說。(崔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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