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這個條例中最吸引我眼球的,是第一條規定“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將勞動法與公務員法并列起來,將兩種不同身份的勞動者平等地適用在同一個行政法規下,這樣的規定在公務員與職工退休金、勞動權利救濟等與權利有關的領域兩軌制大行其道時,更顯得珍貴,彰顯了法治下人與人的平等。這樣的規定也讓人們更有信心向有關部門建言獻策:在勞動者基本權利領域應該更多的平等保護,更少的區別對待。
勞動無高低貴賤,但是勞動法與公務員法及其相關的配套的法規,有關的福利的規定就有著相當大的差別,同樣是名牌大學畢業,一個在機關,一個在企業,退休時的待遇就有著天壤之別;同樣是勞動,遭遇上級的“小鞋”時,企業職工可以依據勞動法到法庭討個說法,而公務員則只能到領導的領導那兒要求主持公道;企業的職工休假日加班可以要求雙倍付薪,但是公務員加班則沒有;林林總總,我們可以列舉得很多類似的差別,總的一個趨勢就是:公務員雖然待遇較好,但是公務員內部關系間法治化水平較低,而職工待遇法治化水平雖然較高,但是在現實中落實得不盡如人意。
長期以來,我們往往忽視了公務員與企業勞動者本質的同一,出臺一些文件規定,往往依據他們的身份而進行區別對待,導致身份意識不斷強化,淡化了對于勞動本質的認識。而今天國務院關于帶薪休假的規定,將公務員與普通勞動者統一作了規定,其前提是對于勞動者本質認識的理性回歸,這無疑是一種進步。但是我們必須承認,由于歷史與現實中的諸多因素,這樣的回歸剛剛開始,還有不少不必要的差異需要一視同仁。鄒云翔(江蘇 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