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5日、2007年11月21日、2005年11月27日,兩年多里的3個時間牽出了一個大問題———我國聯合執法機制和重特大事故處理結果追蹤機制亟需建立和完善。今天(16日),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姚剛向本報(法制日報)披露了“11·27”事故責任人為何遲遲未做處理的原因。
兩年前礦難案兩年后才審
2007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七臺河市紛紛揚揚的大雪沒有阻止住人們前往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腳步。這天,備受關注的“11·27”特大礦難事故案在此開審。從這天的上午9點一直持續到16日凌晨三點半,此案創下七臺河市案件審理時間之最。
此前不久的2007年11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在黑龍江省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回頭看”再檢查時驚訝地發現,導致171人死亡的七臺河“11·27”特大礦難責任人竟事隔近兩年仍未處理。李毅中當場發問:“對于事故中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為什么遲遲不判?這個跟社會沒法交代。我是國務院調查組組長,我有權來問這個事情。請省里問一問檢察院和法院是怎么回事?兩年了還不判,怎么回事?”
時間上溯到兩年前。
2005年11月27日晚上9點40分,黑龍江省龍煤集團七臺河分公司東風煤礦皮帶井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經過多日緊張搜救,當日當班井下的242人中有73人生還,169人死亡,事故同時造成地面2名工人死亡,4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293萬。
2005年12月1日,國務院黑龍江省龍煤集團七臺河分公司東風煤礦“11·27”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成立,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任組長。
在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上,李毅中口氣嚴厲地表示:“事故原因要水落石出,事故教訓要刻骨銘心,事故處理要有切膚之痛,事故整改要舉一反三。”
2005年12月13日、14日,七臺河市公安局將11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2006年7月,國務院對“11·27”特別重大煤塵爆炸事故作出處理,并認定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經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對東風煤礦礦長馬金光、七臺河公司調度室主任楊俊生等11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這樣一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兩年還未受到處理,此事經媒體追蹤調查反映后,引起了高層的重視。有關方面要求抓緊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在一系列“外力”的過問下,黑龍江省成立了由省監察廳、安監局等部門組成的“11·27”特大礦難責任人案件處理督辦組并到七臺河市實地調查。國務院督導組也深入黑龍江省對此事專門展開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也趕赴七臺河市,指導辦案。
案件久拖未決有四因
在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黑龍江龍煤集團公司七臺河分公司東風煤礦發生特大煤塵爆炸事故屬重大責任事故,東風煤礦礦長馬金光等11名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
由于涉案人數多,案情復雜,合議庭宣布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11·27”事故責任人為何遲遲未做處理呢?七臺河市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姚剛認為,一方面是七臺河市委、市政府以及司法機關對案件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另一方面,也與公安機關一直未獲得補充證據有關。
據介紹,2006年4月10日,七臺河市公安局便基本結案并形成卷宗,但七臺河市檢察院認為缺乏“國務院事故責任認定報告”、“技術鑒定報告”及現場勘察資料,案件的主要證據不足,無法確定事實和責任,暫時不能批捕,并要求盡快搜集相關材料。
其間,2006年1月和3月,七臺河市檢察院先后向市公安局下達了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提出已經超出法定羈押期限,要求糾正。到2006年7月6日,七臺河市公安局仍未拿到兩個報告,此時已超過法定羈押期限174天,迫于辦案期限的壓力,警方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七臺河市公安局多次用電話聯系,多次向黑龍江省公安廳索要“事故責任認定報告書”和“事故技術鑒定報告書”,卻遲遲沒有得到。
而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辦理此案遇到一些疑難問題時并未及時向上級匯報,也沒有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此外,辦案機關及具體辦案人員素質不高,能力不強,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相關專業的法律、法規知識不熟悉,從而影響了訴訟進程,導致“11·27”案一直在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之間“踢皮球”。
據七臺河市有關負責人介紹,2006年12月15日,省煤監局事故調查處給七臺河市公安局帶來了電子版的事故調查報告討論稿,七臺河市檢察院認為是非正式文件,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2007年6月5日,國家煤監局將事故技術鑒定報告(匯報稿)傳真給七臺河市公安局,市檢察院確定辦理此案的新興區檢察院認為沒有法律效力。
2007年10月9日,新興區檢察院認為此案證據尚需完善,并列舉了退查提綱,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0月20日,市公安局將補充偵查的材料和卷宗再次移送檢察院。10月24日,檢察院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1月23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將補充偵查材料和卷宗移送新興區檢察院。
從2005年12月13日至今年11月26日,該案件所有責任人都曾被多次刑事拘留又多次被取保候審,直到今年11月27日才被檢察院批準逮捕,11月28日執行逮捕,12月4日,11名嫌疑人正式收到起訴書。
針對此案久拖未決之事,七臺河市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該案不僅將很快有結果,相關辦案人員遲辦案件的責任也會受到追究。
結果追蹤機制亟待建立
有關人士認為,七臺河礦難兩年未處理事件,暴露出目前我國聯合執法機制和重特大事故處理結果追蹤機制需建立和完善。
記者了解到,目前,事故調查組往往在責任查清后把責任人移交給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審判需要一定的程序,如何審判、什么時候審判,都是司法機關的事,而這些司法機關往往都是當地的,或多或少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
一些事故責任人往往就抓住這一點,買通司法人員或者對司法人員加壓,故意拖延審判,使責任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有的案件背后甚至還隱藏著徇私枉法問題。
在造成108人死亡的河北唐山劉官屯煤礦事故發生后,劉官屯煤礦所在的開平區公安分局已經把這個礦的礦主拘留了,但是該局兩名副局長接受賄賂,為其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致使這名礦主逃到了國外(后迫于壓力回國)。事后查明,其中一名副局長在劉官屯煤礦非法入股50萬元,分紅60萬元。
據了解,一般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組成員是由多個部門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一結束,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也意味著調查組的解散,這暴露出我國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結果追蹤制的缺乏,僅靠李毅中一人的“質問”,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因此,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的重特大事故處理情況,有必要啟動專門程序,制定專門的制度進行“全程緊盯”。
記者獲悉,目前,中紀委正在與有關部門協調,準備對近6年來全國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處理情況進行調查,那些因各種原因被“遺忘”的案件不久將大白于天下。(蔡巖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