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的拆遷過程中,《物權法》規定征收土地、拆遷房屋的基本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于是,拆遷者認為是為了“公共利益”師出有名,被拆遷者則認為在“公共利益”的背后蘊含著“商業利益”侵犯私產。于是,“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便成為問題的關鍵,但《物權法》并沒有對“公共利益”作出法律界定,是非法拆遷還是合法規劃成為《物權法》實施后的法律尷尬。
“住改商”是另一圍繞公民財產是否能得到法律保護的物權問題,對此在《物權法》立法中存有不同觀點,而已經實施的《物權法》是如何看待“住改商”的呢?
倘若一定要選取一部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最具法治現狀代表性的立法,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無疑是一部最具考察價值的樣本。
作為一部與公民財產權益息息相關的權利法典,也許沒有一部法律像《物權法》這般經歷了如此復雜變幻的博弈過程,也沒有一部法律像《物權法》這般喚起了如此洶涌澎湃的對私有財產進行確權的社會熱情。
但此部法律更耐人尋味的是,它自今年3月16日誕生后,在長達半年多的“實施準備期”屢遭難題。從社會關注的“釘子戶”事件到沸沸揚揚的小區物權糾紛,它們或揭開了未決的立法懸念,或觸及了現實的物權“死結”。所有這一切,都以最直觀的方式檢測著《物權法》,也等待著法律更加及時、明晰的答案。
對于已經正式實施的《物權法》而言,司法實踐中對它的考驗也許才剛剛開始!本刊將分三期對這一問題進行專題報道。———編輯手記
倘若做一次民意調查:“您家里最值錢的財產是什么?”相信絕大多數人的回答是:房產!
改革開放以來,創造財富成為人們近30年來的生活動力,但當所有的公眾不同程度地獲得財富,希冀用法律確定各種個人財富之時,“舉目望去皆物權”似乎是社會對《物權法》出臺的普遍要求,但對大多公眾而言,依附于房產、土地等不動產之上的權益才是最重要的物權,也是其安身立命之本。
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權益,始終是《物權法》立法過程中的爭議焦點,隨著法律的問世,一度爭執不下的對私有財產的立法歧見似乎有了妥善的了斷。但法律頒布后發生的兩起事件卻表明,事情并不如此簡單。“公共利益”的內涵不允許猜想
2007年3月,正當《物權法》緊鑼密鼓作最后沖刺之時,媒體開始關注某地一位“釘子戶”的故事,在一幅照片中,一個被挖了十米多深坑的樓盤地基正中央,一棟二層樓房如一葉孤舟……
這座堪稱景觀的“孤樓”,吸引了全社會的視線。據媒體報道,由于在拆遷補償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釘子戶”已經與開發商對峙了近三年。隨著事情逐步演變成一起公共事件,“釘子戶”、開發商和有關部門之間的博弈也不斷升級,面對“強制拆遷”的行政舉措,戶主一人搬進已經斷路、斷水、斷電的小樓,擺出了一付“決戰”的架式。
這是《物權法》出臺后遭遇的第一場考驗,這道試題以黑色幽默的方式挑開極為尖銳的拆遷沖突,也許令立法者始料未及。因為就在《物權法》出臺前夕,一位參與立法的法學家曾樂觀地預言:“《物權法》將終結圈地運動和強制拆遷,使其成為歷史名詞。”
看似巧合的歷史安排,使得物權立法過程中備受關注和爭議的“拆遷問題”,借助法律問世的契機和一個現實的“釘子戶”樣板,再次引發了國人熱議。盡管有聲音批評“釘子戶”漫天要價,以死纏爛打替代法治解決之道。但更多的人卻將微詞指向了開發商和政府部門,而“孤樓”則被“清議”為抵抗非法拆遷保護私產的英雄。
這一事件引起的輿論聲浪,似乎意味著在城市發展過程中所累積起來的拆遷矛盾,已到了危如累卵的地步,而公平、合理地平息這類沖突,事實上也是物權立法的重要任務,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征收土地、拆遷房屋的基本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對此,“釘子戶”事件中的博弈各方都抬出了《物權法》,尤其是“公共利益”這一尚方寶劍。開發商、政府部門堅稱:“拆遷是出于城市建設的公共利益需要。”但“釘子戶”反駁:“那只是開發商的利益,絕不是公共利益!”
對于這場“公共利益”之爭,《物權法》似乎沒有明確答案,其原因就在于《物權法》僅僅提出了“公共利益”這一概念,卻沒有對其作出任何明確的法律界定。如果一個需要法律解決的問題,法律本身并沒有對其進行明晰的立法確定,我們又怎能指望它明斷現實中的是非呢?
其實,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許多學者和公眾都認為,倘若不明確何謂“公共利益”,《物權法》便難以阻止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掠奪私產”之實的行為。盡管社會呼聲不斷,但《物權法》最終沒有劃定“公共利益”的界線和范疇,理由是公共利益在不同領域、不同情形下相當復雜,《物權法》不宜也難以作出統一規定,由有關單行法律作出規定更為適宜。
從立法技術而言,立法者的放棄或回避,不失為一項務實的明智之舉。但是,當“釘子戶”之類的事件陷法律于無奈之時,我們有必要追問,雖然《物權法》難以在微觀層面細細列舉“公共利益”的內涵,但是否應當在宏觀層面劃定一些原則性底線?比如,對于“公共利益”的認定程序,是否應當明確規定,只有通過各級人大議決之類的民主機制而不是行政權力的一言九鼎,“公共利益”的確認才具有合法性;再比如,當“公共利益”的認定產生爭議時,是否應當提供公正、中立的救濟渠道,明確賦予當事人請求司法審查、裁決的權利。
即便是按照既定的立法思路,將界定“公共利益”的任務交給“有關單行法律”,但直到《物權法》步入正式實施的關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仍未就“公共利益”作出修法反應,最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表態的《征收征用法》更是未見蹤影。雖然立法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公共利益”概念長期模糊不清,對于那些隨時可能面臨侵害的公民房產,以及那些不時遭遇阻撓的合法拆遷而言,它們究竟還需要等待多長時間?它們還等得起嗎?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