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釘子戶”事件最終達成了秘不示人的和解,誰是誰非亦因此成了一筆糊涂賬,這使許多關注這一事件的公眾頗感失望。但真正的遺憾卻在于,面對《物權法》頒布之后的鮮活事件,“公共利益”錯過了一次檢測的良機。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任由“公共利益”存在不同理解的各個主體繼續猜想下去,類似的“釘子戶”事件仍將在我們的生活中重演。“住改商”:禁,還是不禁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這是《物權法》中頗為拗口、也是無數業主最為關心的章節。從不同性質的產權劃分,到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功能,再到車位、車庫歸屬等小區熱點問題……《物權法》的觸角深入到了小區矛盾的方方面面。
《物權法》出臺后,錯綜復雜乃至血腥不斷的“小區糾紛”都能迎刃而解嗎?弱勢的業主或準業主從此能享受“無痛置業”的快樂嗎?不可否認,《物權法》的確“烹飪”了一桌“維權的盛宴”,不過,當我們細細品味一些權利的“滋味”,也許并不都能得到樂觀的結論。
北京西郊F小區的厲先生最近煩惱無比。六年前,厲先生用拆遷款在F小區購房時,特意選了位于底層的一套三居室,準備讓工作極不穩定的妻子伺機做點小買賣。兩個月前,妻子果然失業回家,夫婦倆一商量,決定將客廳改造成一個24小時便利店。
厲先生的開店計劃得到了鄰居們的普遍支持,畢竟“以后買油鹽醬醋可以少跑一些路”,但是,住在六樓的老劉卻堅決反對,理由是:“如果店里的燈光24小時開著,他晚上無法睡覺。”為此,老劉三天兩頭跑到物業公司拍桌子,逼著物業出面阻攔。
厲先生心里明白,老劉跟他鬧別扭的真正原因是半年前,老劉養的狗在厲先生家門口隨地拉屎,兩人曾發生過一次不愉快的口角。“他住在六樓,我房間里的燈光連二樓、三樓都影響不到,怎么可能妨礙他睡覺?”厲先生憤憤不平地說:“他到物業告狀時還拿著《物權法》,說自己是利害關系人,沒有他同意我就不能開店。他算什么利害關系人?”但生氣歸生氣,連厲先生自己也說不清究竟哪些鄰居才算是“利害關系人”。兩個多月過去了,便利店依然擱淺,讓他去向老劉求和,拉不下這張臉皮,徑自把店開起來,又怕鬧出更大的事端,厲先生苦笑著向筆者抱怨:“看來《物權法》只能保護老劉的‘睡覺權’,不能保護我的‘開店權’。”
住宅改作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即俗稱的“住改商”、“民宅商用”,是許多城市極為普遍的現象。隨著人們對居住環境的要求日益提高,“住改商”的弊端也逐漸凸顯。比如,開辦公司造成小區車位緊張、電梯擁堵;開辦餐館飯店帶來油煙和垃圾污染;開辦歌舞廳、美容院除了產生噪音,還可能因進出人員復雜而埋下治安隱患……凡此種種,令許多小區居民對“住改商”極為反感。據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統計,僅在2005年,就受理了105起“住改商”糾紛。
雖然反對者眾,但支持“住改商”的亦不在少數。畢竟,在小區內開設的便利店、干洗店、小賣部等等,既不影響小區居民生活,又給他們帶來了極大的生活便利。在廣州等地,一些住宅小區底層的“住改商”經過長期發展后,已經形成規模化的特色商圈,融入當地居民生活。因此,一刀切的取締并不合適。
利弊參半的“住改商”,令許多城市進退兩難。在廣州,2000年曾對“住改商”發布禁令,2002年解禁,2005年又再次恢復禁令。如此反反復復,許多商戶根本無法安心做生意,只能感嘆“做一天算一天”;在成都,就《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召開的聽證會上,“住改商”成了最炙手可熱的論題,10位聽證代表竟為此激辯了100多分鐘。
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民間對“住改商”也出現了“絕對禁止”、“有限容忍”、“完全放開”三種截然不同的聲音。《物權法》的最終抉擇是,“住改商”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尊重業主對“住改商”的自主選擇權,就是尊重民法的自由、平等之理念,《物權法》這一立法決策的良好初衷毋庸置疑。問題是何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如何征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諸如此類的細節,《物權法》并沒有提供答案。
有人質疑說,《物權法》雖然給“住改商”留了一條“活路”,但相關條款在實踐中幾乎不具有可操作性,等于堵死了“住改商”。亦有人提出,與其對“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扯不清道不白,不如在《物權法》中嚴格限定“住改商”的產業類別,明確哪些便民利民的產業可以進入,哪些嚴重擾民的產業不得進入。
耐人尋味的是,《物權法》出臺后,一些地方立法為了不與《物權法》相抵觸,紛紛改弦更張。典型的一例是,《物權法》出臺后僅僅一周,《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草案就刪除了“民宅禁商”的規定,但僅僅是刪除而已,該草案未對公眾關心的“住改商”再有任何表態。有人因此戲言:北京的地方立法者把“住改商”這個燙手山芋又扔還給了《物權法》。
看來,在更加精細的立法浮現之前,“住改商”禁還是不禁,仍然是一個問題。(阿計)
[上一頁]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