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執行制度是我國法院在民事執行方面進行的一種新嘗試,在全國多家法院推行,但效果平平。幾個月前,北京市第一個成功領取21萬賞金的案例出現,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懸賞執行的討論。
懸賞金應由當事人負擔嗎?賞金需要納稅嗎?賞金有沒有上限?法院應不應該審查線人的知情資格?懸賞執行制度在眾多疑問中緩步前行。
“我第一次見到那位提供線索的人,是領錢那天。”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張浩回憶那個神秘的線人李欣然(化名)。
“她穿得很不起眼,說話、動作顯得很小心,可能怕別人注意到她。這也不難理解,畢竟她一次性領走21萬元賞金。她很高興,一直和我們說感謝。我和她開玩笑說:法院有誠信吧?她一個勁說:有,太有了!我告訴她,我們也感謝她。她主動提供線索并且執行成功,讓我們看到了執行的曙光。”
李欣然,北京市第一位成功領取到“懸賞執行”賞金的線人。2007年8月,她興奮地從北京市二中院取走了21萬元賞金。一年前,李欣然向北京二中法院提供了一條民事強制執行案件的線索,經過查實,這條線索變現為100余萬元執行金,按照約定,她得到了20%的賞金。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2006年夏天,李欣然撥打了北京二中院執行庭的“爆料”電話。其實那部接納社會線索的電話,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推行“懸賞執行”政策之前,總躺在一派沉寂中,法官對此習以為常。“線索都是跑出來的,被執行人能主動執行就不用到強制執行程序,所以過去能主動提供給我們的線索很少。”這是北京市二中院執行庭庭長王志軍從業多年的一個心得。但2006年5月至7月,事情變了。
2006年前后,北京市高院在全市法院推行“公告懸賞”、“公布拒執人名單”、“委托律師調查”、“追究拒執人刑事責任”等四項促進執行的制度。當年5-7月,北京市二中院通過媒體分3批集中公告了20余件懸賞執行案件,此后原先那部陷入沉寂、不引人注意的電話竟頻頻接到社會人士主動爆料。
于是,接聽這部電話成為執行庭法官杜巖日常工作中的主要內容。“有一大批線人打電話提供線索,報出被執行人的房產證號、車牌號、公司名稱,甚至股權資料。我們公告了不到30個案件,接到30多條線索,平均每個案件都有一條以上的線索。”杜巖說。
不僅二中院,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西城區法院都曾經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推行“懸賞執行”制度,遭遇相同場面。朝陽區法院執行庭法官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懸賞執行后,不斷有線人打電話向法院提供線索,當然線人都會問到報紙上登的“10%”、“15%”的賞金是不是真的能兌現。
中國人對“懸賞”這個詞,并不陌生。我國歷來有“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的傳統,民事懸賞執行制度再次詮釋了這種傳統智慧,也順理成章地作為懸賞執行制度的心理依據。
法院執行“懸賞制”緩步前行
“懸賞的根源是執行難。近10年來,在全國范圍內生效裁判文書的自動履行率從70%下降至48%,申請執行金額只有63%至72%能被最終執行。今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關于完善審判工作監督機制、促進公正司法情況的報告》里曾指出,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要完善,并提倡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執行工作。”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桂明分析懸賞執行出現的背景。
在庭長王志軍的從業經驗中,執行難最難之處就是找不到被執行人財產的線索,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也就是從查找財產線索入手。懸賞執行制度由此而生。除北京市法院外,上海市、深圳市、安徽省法院系統都在推行懸賞執行制度。
一位執行庭法官認為,“懸賞執行4個字,賞是重點”。北京市二中院執行庭庭長王志軍對此深有感觸,因為二中院管轄的強制執行案件,金額最少的也有500萬元,賞金比例一般定在10%至20%,這樣算下來,線人得到的賞金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
高額賞金的誘惑確實激勵一批線人活躍了起來,但真正成功的案例極少。北京市朝陽區、西城區法院自實行懸賞執行以來,還沒有執行成功、兌現賞金的案例。北京市二中院公告近30起案子中,只有李欣然提供線索完成了百萬元執行款。“據目前了解到的情況,李欣然是北京唯一一位成功領取賞金的線人。”法官杜巖說。
大多數是無效線索
2006年夏天,北京市二中院執行庭法官杜巖第一次接到李欣然的爆料電話。之前李欣然翻看報紙,注意到一則消息:北京市二中院管轄的一起強制執行案件進行公告懸賞。由于標的額達1.5億元,賞金比例為20%,賞金額高達3000萬元,因此創下北京市法院懸賞執行之最。
李欣然好奇地讀完整則公告,她看到一個非常熟悉的名字“陸風”。陸風(化名)是北京中恒企業發展公司的法人代表。這家公司在1996年向一家銀行貸款,后因這筆貸款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陸風公司需向銀行償還本息1.5億元。但1999年,陸風因詐騙罪被北京市高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陸風服刑,他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1.5億元的還款從此石沉大海。
李欣然熟悉陸風,清楚地知道陸風名下房產的確切地址和房產證編號。李欣然決定向法院提供這一線索。我們無法知道她當時的感受,正如我們無法知道她和陸風的關系。
就在李欣然向法院爆料前后,杜巖還接到另外兩個分別反映陸風不同房產的線索。杜巖將線索詳細記錄下來,交給同事張浩。此后一年,張浩為核實這三條線索奔波,但按照懸賞執行的操作規則,他始終不知道線人的真實資料。
按照第一條線索,張浩到地壇西門附近的一處小區查實房產。“把地壇西門方圓幾公里轉了一個遍,也沒找到這個住宅的名字。為了謹慎起見,我去房產登記部門查,確實不存在這一房產。這條線索是假的。”張浩說。
第二條線索直接將張浩支到了天津塘沽開發區。查證的結果是,線索中提供的房產確實存在,但這處房產多年前就已經被天津法院強制執行,變更了所有權人。房產已經不再屬于陸風,也就不能作為可執行的財產。
對于這樣的結果,執行庭法官張浩已經不感覺失望。在已獲知的幾十條案件線索中,90%的線索無效。比如,被執行人公司的名稱是“興中某某發展公司”,線人獲知公司的法人代表還開辦“興中某某實業公司”,就將這個實業公司的銀行賬號提供給法院,但這種線索是無效的,因為執行主體不一樣。雖然在老百姓眼中,一個人開辦的幾個公司都是一家,但在法律關系上,幾個公司誰也不能代替誰。
除了這種主體不一致的無效線索,還有的線人提供一個被執行人的公司名稱,或者他的股權資料,這些線索不能“變現”,無法實際執行,因此也不算有效線索。幾十次核實之后,北京市二中院執行庭逐漸總結出三條有效線索的條件。一是線索經查證屬實,二是線索為房產號、汽車牌照號、銀行賬戶等可變現的財產信息,三是線索為尚未被法院掌握的財產信息。
關于陸風這個案子,法官張浩拿到的第三條線索就是李欣然提供的豐臺區方莊某樓盤兩套房產。當時他對這條線索并不抱太大希望。第一次到房產局查證時,他發現線索中的房產證號碼有一個數字是錯的,但讓他興奮的是,地址等其他信息都符合。張浩決定去實地看一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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