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違紀行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問題的解釋(全文)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日電 (記者 孫宇挺)中共中央紀委二十日就安全生產領域出臺黨紀處分條例解釋召開新聞發布會,按照有關解釋,一些違紀者或將被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今天就實施《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舉行新聞發布會,中央紀委副書記干以勝稱,該《解釋》是中央紀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領域的違紀行為如何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作出具體規定,是《黨紀處分條例》頒布以來發布的第一個系統的解釋性規定。
該《解釋》規定,有利用職權干預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或者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等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干以勝稱,為有效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央紀委領導同志的指示,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國家安監總局成立起草組,著手起草關于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黨紀、政紀處分方面的規定。二00七年九月,在廣泛征求意見并反復研究修改的基礎上,起草出臺了《解釋》。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解釋》。
干以勝強調,對于安全領域的違法違紀行為,對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格執行《解釋》,決不姑息遷就,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出席發布會并講話。他強調,要用好《解釋》這個武器,加大安全生產領域打擊非法違法和反腐敗力度,懲處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