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23日電 中央紀委2007年10月12日發布了《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日前,中央紀委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就《解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解釋》的起草背景?
答: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和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近年來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于好轉。但當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領域傷亡事故多發的狀況尚未根本扭轉,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而且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還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中央把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腐敗行為作為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納入了黨和政府反腐敗工作的總體部署。2006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胡錦濤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對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問題進一步提出了明確要求。溫家寶總理在全國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加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失職瀆職和腐敗問題。2006年9月1日,溫家寶總理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規范黨政紀處分執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
為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明確定性量紀標準,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組成了聯合起草小組,著手起草關于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黨紀、政紀處分方面的規定。2006年11月22日,《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發布實施,各方面反響良好。
2007年9月,在廣泛征求意見并反復研究修改的基礎上,我們起草出了《解釋》(送審稿)。2007年9月24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解釋》。
問:《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解釋》對安全生產領域的具體違紀行為如何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進行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解釋》歸納概括了10類安全生產領域的違紀行為,30種具體表現形式,并對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的具體條款作了規定。主要是:
一、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相關事項類,包括利用職權干預事故調查、阻撓責任追究的行為;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處理決定的行為;利用職權干預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監督執法的行為;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裝備的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的行為以及其他利用職權干預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的行為。規定對上述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二、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類,包括不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決定、命令、指示的行為;制定或者采取違反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規定、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行為。規定對上述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三、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類,包括違規頒發有關證照的行為;違規進行資質、資格認定的行為;對經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經營單位不撤銷行政許可的行為;違法委托單位或個人行使行政許可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的行為。規定對上述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四、違反規定批準提供危險物資類,包括向合法生產經營單位超量提供危險物資的行為;向非法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行為。規定對上述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五、不按照規定組織審查驗收安全生產設施類,規定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組織審查驗收的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六、違反規定進行安全生產作業類,包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為;違章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行為,未按照規定進行工人崗前安全培訓的行為;以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的行為。規定對上述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七、違反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證照類,包括未獲許可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行為;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行為;以及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規定對上述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八、違反規定進行生產、經營、管理類,包括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行為;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產品的行為;以及拒絕執法檢查或者隱瞞事故隱患的行為。規定對上述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九、違反規定投資入股或者經商辦企業類,規定了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違紀行為,規定對上述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十、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類,規定了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的違紀行為,規定對上述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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