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社保基金將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今天上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首次審議了社會保險法草案,該草案重點對社會保險的原則、各險種的覆蓋范圍、社會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等內容做了規范。
不辦社保主管罰3000元
草案規定,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不按期繳納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欠繳數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挪用社保基金可判刑
為了增強社會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草案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草案還規定,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被挪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城民工應享受社保
進城務工農民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必須參保的對象。目前在一些地方的社保工作中,有的讓進城務工農民自愿選擇是否參保,有的允許他們主動退保,不利于對他們的權益保障。在一時難以根本解決這方面問題的情況下,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建議草案有針對性地規定進城務工農民依法參加、逐步享受與城鎮勞動者相同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原則。(廖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