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第二次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交通事故中機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都有過錯情況下,機動車賠償的具體比例。
此次修改旨在更加科學地處理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這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做修改,在總結本法施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妥善處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機動車雙方的權益是必要的!比珖舜蠓晌瘑T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說。
委員稱按比例賠償不合理
草案一次審議稿規定,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和主要責任的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按照80%、60%和4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李重庵稱,有些常委委員認為,規定具體賠償比例有利于統一賠償標準,便于操作。但也有委員認為,賠償比例不宜規定過死,應有幅度,有的委員認為,規定具體賠償比例難以切合實際。
有委員舉例稱,如行人負5%的次要責任,機動車一方只承擔80%的賠償責任不合適,同樣,行人負95%的主要責任,機動車一方要承擔40%的賠償責任也不合理。
考慮事故錯綜復雜故修改
李重庵表示,法律委經同內司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建議將草案有關賠償比例的規定修改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李重庵解釋,修改主要是考慮到交通事故錯綜復雜,在當事人和解、公安機關調解和法院審判中,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個案的具體賠償數額較為切合實際。
明確機動車承擔全責情形
草案一次審議稿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在審議中,有委員建議,明確在什么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對此,法律委經同內司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維持“無責賠償不超10%”
草案一次審議稿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有的常委委員認為,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承擔10%的賠償責任過高。有的常委委員認為,草案上述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精神,是恰當的。
法律委經同內司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認為需要說明:機動車沒有過錯的,都是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才由機動車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草案上述規定與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賠償原則是一致的,也是多年來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實際做法,執行中基本可行。據此,法律委建議維持草案這一規定。
暫不修改強制保險制度
此外,在草案一次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重要制度,現在保費過高、保額過低,應予調整。
法律委建議交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記者楊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