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日前出臺《江蘇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為被征地農民解決補償安置爭議提供便捷、有效的救濟途徑。
《辦法》明確:不管是已經發生的或者是今后發生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將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原則,規定了協調、裁決的范圍和程序,并且明確由江蘇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工作。
按照《辦法》的規定,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今后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應當明確告知申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請人申請協調爭議的期限將由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延長至一年內。
與此同時,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作為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部門,要積極配合市、縣人民政府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工作,但是,沒有政府委托,不能代替政府受理、辦理協調事項,不得以國土資源部門的名義出具協調意見書及其他相關文書。同時,應積極配合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裁決工作。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23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以《辦法》的實施為契機,進一步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嚴格按照法定的標準、程序制定和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減少因征地補償安置政策不落實、補償標準不到位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楊守華 周慰蔚 楊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