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檢察日報》兩則相關聯的報道引人關注——
一是12月20日,中央紀委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實施《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是在“12·5”山西省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新窯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涉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犯罪的11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由臨汾市、洪洞縣檢察院立案偵查。其中,6人已被決定逮捕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
說這兩則新聞有關聯、受關注,是因為它們都和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懲治官煤勾結這一社會熱點相關。前者是對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懲戒規范的完善,后者是檢察機關依據已有的法律規定,對安全生產領域涉嫌犯罪官員的懲辦。
《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中央紀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領域的違紀行為如何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作出具體規定,是該《條例》頒布以來的第一個系統的解釋性規定。這兩個“第一”表明中央對安全生產、保障民生的重視,特別是對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懲戒工作的重視。
《解釋》適用于安全生產領域違反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它的出臺標志著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懲戒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的形成。因為在此之前,2006年11月22日,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發布實施《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實施新修訂的《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其中有與安全生產監管密切相關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罪的立案標準)!督忉尅泛瓦@兩個《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從執行黨紀、執行政紀和刑事司法三個方面構成了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二級懲戒規范體系。再加上由《刑法》、《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基本法規構成的一級懲戒規范體系,從而構建起我國完整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懲戒法律法規制度體系。這就是說,對懲戒安全生產領域的失職瀆職和包括官煤勾結在內的官商勾結、權錢交易行為等違紀違法犯罪行為,目前各個層面都實現了“有法可依”。
在12月20日的實施《解釋》新聞發布會上,中央紀委副書記干以勝指出,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存在著失職瀆職的違法違紀行為和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這與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專項調研的結論和有關負責人的判斷是一致的。
既然我們已經認識到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并且懲戒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有法可依”,那么,官煤勾結等腐敗現象能否就此被遏制住呢?現在最關鍵的,是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堅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正像干以勝強調的那樣,對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違紀行為,對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山西洪洞“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中,檢察機關介入之神速,辦案之堅決,處理之果斷,讓我們看到了遏制事故背后的官煤勾結等腐敗現象的希望!(王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