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法官,推開2008年的門扉,第一個迎面而來的就是1月1日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人們的關注熱情日漸高漲,媒體的報道頻率也日漸增高。但一些誤讀也出現了。上周一則標題躍入眼簾——《明年叫停“秘薪制”》,內容是“目前有些企業實行‘秘薪制’,企業給職工多少錢就是多少錢,職工不知道實際應得工資”。而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公示工資制度。
到底什么叫“秘薪制”?說白了就是企業對于全體員工各自工資具體數額秘而不宣,員工之間對此也保密,而且禁止或者忌諱互相打探工資數額;而不是指員工不知道自己該掙多少錢,或者用人單位沒有向職工公示工資制度。這則報道的內容其實不是“秘薪制”問題,而是勞動合同缺少“勞動報酬”這
一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沒有公示有關勞動報酬等重要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勞動合同法》的本意是,用人單位應當公示工資制度,包括工資、獎金的分配原則,重大事項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等;而不是公開所有員工的具體“工資數額”。
從國法的角度,“秘薪制”在我國不應當提倡。“秘薪制”來源于外企,大都是私人企業,董事會可決定聘誰花多少錢。而中國勞資關系中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同工同酬”,搞“秘薪制”就使“同工同酬”形同虛設。員工間彼此不知道工資數額,沒有比較,憑什么知道自己與“同工”的同事是否“同酬”?
目前我國有相當比例的人員供職于國有事業單位、國家資產控股的所謂大型“國企”、或企業化管理的國有事業單位,這些單位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如果允許這些單位搞“秘薪制”這一套,首先,其中某些高級管理人員的收入將失去廣大員工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在“秘薪制”的遮掩下,為國有資產流入個人腰包大開方便之門,目前確有此現實;其次,某些壟斷性企業也會把“秘薪制”當作遮羞布,在下屬員工之間建立攻守同盟,冠冕堂皇地一致對外,保守自己企業工資待遇整體畸高的秘密,為某些企業憑借對于國民經濟部門的壟斷,為企業本身攫取不當高額利潤,明修棧道、暗度陳倉,這種實例也不難找。國家設立這些國有事業單位和大型國有企業的初衷,是為了集中優勢資源服務社會,是為了國民經濟的安全運行,絕不是為了這些單位憑借國家的委托而自肥。(姜庶偉)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