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力缺乏的表現要么是不作為,要么是亂作為,其背后是各種不正當的既得利益關系在作怪。一些地方官員長期以來養成了這樣一種行政習慣:對自己地方和部門有利的法規政策就執行,對自己不利或者不能立馬見效的法規政策就拒絕執行或怠于執行
改善民生、和諧勞動關系,需要思路、政策、法律,但具體實施中,各方特別是政府部門的執行力是個關鍵因素。比如,從落實宏觀調控措施不力而導致的房價居高難下,到環保法規執行不力而導致的嚴重污染事件;從房屋拆遷侵害百姓財產權益“沒商量”,到以公益事業為名的違法征地;從興建豪華辦公樓之風呈蔓延之勢,到公車腐敗未見根治;從黑窯工到礦難;從農民工討薪到企業大規模裁員……一年來,諸多的新聞熱點均與一個共同的問題相關聯———執行力的不足。
強化各方執行力,不僅僅是一個法律政策本身的貫徹落實問題,而且對于當今中國的法治進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現實意義。
執行力的疲軟,與轉軌時期社會各方利益關系復雜直接相關。
法律是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利益協調、博弈的產物,其所代表并維護的往往是社會多數成員的利益———在我國,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就代表并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與此同時,近年來,中央先后推出的一系列以人為本、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也都是踐行憲法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價值理念,努力解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的表現。
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法律的信仰和維護就是對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敬畏。而強化政府部門對于國家法律政策的執行力,就是強化其維護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能力。一些地方執行力的下降,實質上是怠于或者拒絕履行維護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職責的表現,更有甚者,乃是赤裸裸地與民爭利的表現。
具體到行政執法部門,執行力缺乏的表現要么是不作為,要么是亂作為,其背后是各種不正當的既得利益關系在作怪。一些地方官員長期以來養成了這樣一種行政習慣:對自己地方和部門有利的法規政策就執行,對自己不利或者不能立馬見效的法規政策就拒絕執行或怠于執行———法定職責和行政義務變成了一些人可以任意掌控、“收放自如”的東西。
于是,環保法規在某些地方成了缺乏約束力的“軟法”;上百條安全生產法規加上中央的三令五申管不住某些地方的礦難頻發;在“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面前,個別地方的嚴重土地違法行為不時沖擊著18億畝耕地的“紅線”。以廣東開平違法批地案為例,3年間該市兩屆市委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違法審批土地近3萬畝,其對抗、欺騙中央執法部門的手法頗具典型性;還有像“七臺河礦難”,事故發生兩年后責任人仍逍遙法外,直至國家安監總局領導怒而問責后,方啟動刑事審判程序……面對如此種種,人們有理由質疑:難道所有問題非得等中央過問了才能解決?
當然,復雜問題還需具體分析。畢竟,地方經濟社會要發展,離不開官員合理的“政績沖動”,即需要有一種敢闖的勁兒,尤其需要一種敢于并善于打破既得利益格局的改革創新精神。
因而,我們呼喚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成為具有強烈競爭意識和開拓創新精神的活力機體,也希望官員們能夠擁有越來越多的旨在改善民生、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政績,甚至,對那些基于經濟社會轉軌時期特殊性和本地實際推出超常規改革舉措的官員,也表示一定的寬容。但這些絲毫不能成為某些人公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惡意對抗中央政令的理由和借口。
黨的十七大報告在關于“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論述中,強調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并鄭重指出:“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有報道說,相關部門正在根據十七大精神研究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其中,對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權”要適當分離,以形成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一個重要方向。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強化執行力,需要各方持續不斷的關注和努力,需要更多地方和官員以及多方面的自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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