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9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今日指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顯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60% 以上是短期合同,多為一年一簽,有的甚至一年幾簽。有的企業花最低的成本使用勞動者的“青春期”,這些問題在一些地區、行業和單位甚至相當嚴重,有的勞動者因此和企業產生對立情緒,有的在遭受挫折、處于焦慮的情緒下產生與企業對立的情緒,甚至做出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在人民大會堂聯合召開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貫徹實施座談會。信春鷹在座談上會做出了以上表述。
信春鷹指出,勞動關系是是一個社會最重要、最基本的社會關系。一個社會的勞動關系是否和諧,主要表現在勞動關系雙方是否遵守了國家的勞動制度和法律,是否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在中國現實生活中勞動關系雙方實際上不平等,勞動者處于弱勢的背景下,勞動關系是否和諧主要表現在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是否得到了保障。隨著市場經濟改革和企業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勞動用工制度發生了深刻變化,勞動用工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頻繁發生,突出表現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定。
信春鷹表示,針對這些問題,勞動合同法對實踐中三個較為突出、迫切需要法律規范的問題作了規定。
第一,針對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針對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定的問題,在補償機制的設計上,鼓勵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長期穩定的勞動合同;定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且明確規定了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
第三,針對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規范了試用期,明確了約定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試用期內的工資報酬、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的條件等;規定對拖延、克扣勞動者工資,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對有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行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規定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用人單位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中國網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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