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0日,讀者在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里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讀物。《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將對勞動者傾斜保護,加重企業違法成本;呈現出“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付兩倍工資 ”、“被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等亮點。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
典型案例
某私營企業職工張某介紹,2004年,他經熟人介紹到該企業工作。入職時,張某曾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單位領導婉拒了,表示簽合同沒有必要,稱“合同也就是一張紙,簽不簽都一樣,簽了還會限制你”。張某因此一直沒有和單位簽勞動合同。
張某稱,去年10月家里出了事故,其妻遭遇車禍,家庭所有開支都要靠他一人的工資,“萬一丟了工作,就沒有收入了。”張某于是向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仍遭到拒絕。單位領導稱“要想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你就趕緊收拾東西走人”。張某表示,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權利要求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調查,與張某有類似遭遇的并不少見。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只拿空白合同給勞動者簽名,或干脆不簽勞動合同,所簽合同的內容也由老板隨意決定。而一些勞動者認為“找工作不容易”,所以簽合同時沒有認真審視條款,以致落入用工陷阱。
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專家說法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樂平
簽合同是不能逾越的法律紅線
根據《勞動合同法》,案例中的張某有權利要求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要達到法定的視為條件,需要等到勞動合同法生效1年后,即2009年1月1日。不過雙倍工資需要從2008年2月1日起計算,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做出了嚴厲的規定,但是這種規定能否轉化為勞動者的現實權利,還需要一個過程。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因此,勞動者平時要注意保存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資條、工資卡、工作證、工作服等。
作為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不能逾越的法律紅線。如果認為員工不適合本單位,應在試用期內向員工提出,在法定期限內經法定程序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未簽勞動合同而用工,將給企業帶來麻煩。而事業單位聘用員工同樣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北京市勞動和保障法學會秘書長、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張恒順,海淀法院負責審理勞動爭議的湯蘇莉法官
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被放寬
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款,是此次《勞動合同法》中調整較大的內容。首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初次訂立合同時,便允許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同時,勞動者只要符合法規條款中“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便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勞動者有權要求同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比以前更為主動。可以看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被放寬了。
原《勞動法》主要考慮到企業改制轉型時期應加強對老職工的保護。現實情況下,一些企業將法規誤讀為合同期限越短越好,以此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現在,新法對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訂立不再針對老職工群體,也考慮到了年輕職工,并將覆蓋大多數職工,從而促進社會就業穩定。(記者 王殿學 溫薷)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