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貪官贓款的來源,相當一部分來自賣官,利用手中的權力給人晉升職務,從中受賄;再看看貪官贓款的去處,有相當一部分用于向決定其命運的官行賄,給自己買官。這樣的案例不少,日前判決的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就是一個典型。2007年12月27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何閩旭受賄案一審宣判,他因受賄841萬余元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先看何閩旭賣官。他在麗水、池州、合肥等地工作期間,手中的權力越來越大,“胃口”也越來越大。據查實,向何閩旭行賄者涉及27個單位和個人,其中有10人行賄的原因是為職務晉升或工作調動,涉及金額達194萬余元。
再看何閩旭買官。他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能人”。此人稱可幫助何閩旭升遷,先是向何閩旭要了30萬元“活動費”,何閩旭升任副省長后,此人又找到何閩旭,說是他幫了大忙,又要了100萬元。其實,何閩旭任副省長與此人無關。據悉,在何閩旭案發后,這個騙子已經被判刑。
實事求是看問題,何閩旭靠賣官的受賄贓款在其全部贓款841萬元中占的比例不是很大,贓款主要來源是工程承包、房地產開發,而像河南省原人大副主任王有杰、安徽省原省委副書記王昭耀,在他們一千多萬元贓款中,其中有很大比例的“賣官錢”。對于貪官來說,賣官是無本萬利的買賣,而且風險不大,誰花錢買了官還去廣而告之呢?
貪官往往是既賣官也買官。在他們眼里,“光跑不送原地不動,又跑又送才能高升”,何閩旭為升官在一個騙子身上花了130萬元,這是已經查出來的,是不是還花過其它“買官錢”,這些錢都花在誰身上,也許永遠是個謎了。除了何閩旭,還有一個既賣官又買官的典型,就是四川省犍為縣原縣委書記田玉飛。他因受賄1859萬元并擁有1330萬元巨額來源不明財產被判死緩。據田玉飛交代,為了“打通關節”,繼續升官,他曾向一個自稱是“中組部處長”的杜某行賄50萬元。這筆錢,是當地一個企業主向田玉飛行賄的贓款。這個自稱“中組部處長”的杜某是個騙子。他本是國家氣象局承包工程的一個負責人,想讓自己牌子“很亮”,就自封個“中組部處長”,在回四川老家時經人介紹認識了田玉飛。一心想找關系、通路子的田玉飛,一聽說來了中組部的干部,對杜某極為奉承巴結,直至巨款行賄。因田玉飛犯事,牽出了騙子杜某。
請注意,貪官在為自己買官時出手很大方,何閩旭在一個騙子身上花了130萬元,田玉飛對騙子一出手就是50萬元。這些巨款當然不是他們的勞動所得、合法收入,而是受賄、貪污的贓款。靠賣官受賄、貪污,再靠受賄、貪污的錢買官,這是一個罪惡的循環。這個罪惡的循環,嚴重污染著我們的社會,嚴重腐蝕著我們的干部隊伍。
通常說,用人上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依筆者看,這不僅是經濟上問題,還是政治上的問題,而賣官、買官正是用人上的腐敗。要看到,有種現象很不正常,那就是案發之后,賣官的貪官一般都被以經濟犯罪查處了,而許多買官的往往還繼續端坐在他們花錢買來的官位上,像沒事的人一樣。像何閩旭,他之所以受到法律的懲處,是因為他受賄包括賣官受賄,至于他花巨款托人買官恐怕并末被當回事,同樣,田玉飛花巨款托人買官也未被當回事,只算笑料而已。其實,賣官和買官是一對孿生兄弟,沒有賣官哪有買官?沒有買官哪有賣官?賣官和買官、受賄和行賄,都要依法懲處,這是必須的,也是公平的。(李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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